法律产生效力的源头是啥
1.对于题主的老师抛出的问题,是继续履行原合同还是毁约承担违约责任转而卖给出价更高的丙?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选择违约还是不违约,而在于你对所要选择的法律行为背后的思路跟原理是否清晰。试着简单分析一下:(1)若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即题主跟你的另一位同学的选择。①原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卖方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买房承担交付义务。(也即上述另外一位同学的观点)题主的老师对该同学的回答表示赞赏可能也是因为他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基本原理支撑了自己的观点。②题主认为,为了长远的信用投资,因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题主把长远的信用投资当做做出选择的利益基础并无不对,只是在题主看来,长远利益的价值位阶高于眼前利益。这跟讲诚信的跟不讲诚信的小摊小贩在卖给客人东西时是同个道理。但是,我想说的是,题中的这个交易是否就一定存在长远信用投资的必要?市场中的交易也并非都是常态化的交易,并非不诚信的个别交易就一定会影响后续交易(也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后续交易)。例如出卖人的交易只此一次,或该合同的促成仅是偶然,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先前或后续的诚信约束。按题主对题目的描述根本就不能判定这一点。③因此,题主认为基于长远信用投资的利益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能有效周延所有可能性。而题主那位同学的观点却可以在任何时候都能站得住脚。再举个栗子,A偶得一物想卖予他人,A卖给陌生人B也可,卖给陌生人C也可,A与BC之间并不存在长远的诚信约束,更谈不上有长远信用投资的必要,那么题主的理由就无说服力了,而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时依然无懈可击。以上大概就是题主的老师更认可那位同学的回答的原因了。(2)若出卖人选择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转而卖给出价更高的丙。①首先,出卖人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即可,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原合同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后未交付动产标的物(10~30元价格的东西估计也不是啥不动产= =)之前,基于区分原则,动产物权仍归出卖人享有,因此,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出卖给丙。②原合同约定价格为10元,违约金13元,而丙出价30元,一道幼儿园数学题就能解决的事儿。把东西买给丙,再给原买受人赔个违约金,也比原先合同赚得多。③由①②,题主的大部分同学选择了违约卖给丙。2.对于法律效力的来源究竟是什么,在法理学上涉及到法自然学派、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社会心理学派等的观点之争。具体内容在此不详述。P.S答主是枚弱弱的法科僧,水平有限,以上浅显认识供交流,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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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一下,有空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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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没有什么不妥的,只是在追逐利益,特别是短期利益的社会中显得有点不合群而已法律效力的源头来源于国家规定、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虽然涉及的标的很少,但是已经输理了,也输人了。当然,法律产生效力的源头是什么,这个是经典不同法学派的论争。你的观点,能算得上是法经济学的观点——法律有效来源于产生正效用而非负效用。你老师的观点应该可以归为自然法学派,将法律效力的来源归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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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是靠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是因为在发生违法犯罪的事情时,人们最先看到的是警察,即公权力的威慑,欺软怕硬,本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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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10元的合同,13元的救济,差别是不太大的,救济远大于履行权利需要的代价,法律才可能会行之有效,作为对策,在一些例子中可能会加入行政手段,以及严重一些的,刑事手段。另一方面,一方需要一个能让他拿到违约金的保证(强制力量),这两方面加起来,法律才可能会被执行。这里面人的内心的因素确实是有的(例如古代使人畏惧的严刑,死刑等),另外还有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法律程序本身也是效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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