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从代言人到直播带货 明星花样推荐产品责任如何厘定

7月24日 , 知名艺人杨迪就2017年帮忙录制宣传视频的两个网贷App涉嫌诈骗一事发文解释 , 并向受害网友道歉 。
杨迪称 , 知晓此事后 , 他和同事收集和了解了情况 , “一定会协助此次事件中被欺骗的用户追究到底!”并向因视频推荐而承受损失的观众致以歉意 , 最后喊话这两个App给网友一个交代 。
然而 , 受骗的网友似乎对杨迪的声明并不买账 。
近日 , 有网友在杨迪的微博下喊话:帮助有利网录制宣传视频可以 , 但请问有没有严格履行广告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应尽义务 , 对平台资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了核实?
在这些争议背后 , 是关于明星录制推荐视频时的身份认定和责任厘定问题 。 《法治日报》采访人员对此进行了采访 。
推荐视频受广告法制约
不能变换说法逃避责任
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介绍 , 明星等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责任 , 主要包括不得对没有事实依据的产品或服务 , 提供推荐或证明;不得对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广告被判构成虚假广告的 , 在特定情形下 , 对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在李俊慧看来 , 对于明星为企业录制的非代言人身份视频 , 只要该视频内容对相关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证明、推荐性质 , 就应该视为广告代言人 , 承担相应的代言责任 。 其中 , 如果明星录制的类似视频没有收取代言费用 , 或者是在参与特定电视节目 , 按照节目组的要求 , 在节目中按照脚本读出相应的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 这种情况下 , 广告代言责任应由相应的制作者(节目制作)或发布者(内容播放单位)承担 。
关于明星录制宣传视频的法律责任 ,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对《法治日报》采访人员解释说 , 明星以非代言人身份为企业录制宣传视频 , 在现行法律下可能被认定为两种身份 , 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其一是广告表演者身份 。 当商家委托明星录制视频宣传自家商品时 , 在广告法上 , 其宣传行为类似于在商品的宣传广告中进行表演的劳务行为 , 因此明星的法律地位可能被定性为广告表演者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医药广告表演者”事件的典型案例 , 当商品出现问题时 , 广告表演者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 , 相关责任应由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主承担 。
其二是广告代言人身份 。 根据广告协会提出的标准 , 广告代言人必须是广告中出现的广告主之外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人 , 以自己的形象或名义为某个商品进行推荐的人 , 即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受众而言 , 属于较为知名 , 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身份的 , 就属于代言人 。
“从法律层面来说 , 明星为企业录制宣传推荐视频时 , 更多的目的是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和实现吸睛效应 , 但从实质上来讲仍改变不了其广告代言人的身份 , 依然需对其所代言的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不能通过变换说法逃避法律责任 。 ”郑宁说 。
同时 , 李俊慧认为 , 对于明星代言或者宣传金融类产品来说 , 一方面 , 应该按照广告法要求 , 甄别明星的代言行为有无违反广告法要求;另一方面 , 由于金融服务的合规性问题 , 明星更应该谨慎代言此类产品 , 一旦所代言的产品被认定构成犯罪 , 如果明星确实不明知或应知 , 那么可以考虑让明星在收取的代言费范围内 , 对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 “这主要是基于明星应对自身名誉或名誉商业化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 避免明星效应被不法分子恶意滥用” 。
直播平台出现花样称谓
实际身份为广告代言人
7月29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明确提出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 , 主播应履行代言人的责任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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