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线财眼|代言的P2P爆雷!“九球天后”遭索赔 法院这么判了( 二 )
法院判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 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均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 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 , 均难以支持 。 一审法院同时指出 , 如赵先生系“中晋系”案件中的受害者 , 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作为集资参与人申请退还 , 其仍可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 最终判令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
此后 , 赵先生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
上海二中法院认为 ,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 , 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 , 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
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 , 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 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 。
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 , 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 , 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 , 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 。 由此 , 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
最终 , 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
代言虚假广告或将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法官助理王正阳表示 , 近来 , 与本案潘晓婷情况相似的诸多明星代言人均因代言的理财产品“爆雷” , 相继被众网友“催债”而登上微博热搜榜 。 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是民事责任——连带赔偿 。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在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 而代言不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时 , 广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 , 也有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是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而且第三十八条规定 , 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 其无法再次代言广告 。
第三是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等相关罪名的共犯 。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 , 但其犯罪主体并非广告代言人 。 因此除非广告代言人同时具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 , 否则不会涉及虚假广告罪 。 倘若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了诸如本案所涉的集资诈骗活动 , 那么该代言人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 需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
那些近期陷入代言争议的明星们
近期 , 已有多位明星因此前代言的P2P产品出问题 , 而陷入争议之中 。
7月1日 , 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就因所代言的P2P产品疑似“爆雷”而被热议 。 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汪涵代言的金融理财产品涉嫌诈骗 , 有37万人被骗了230个亿 , 配图是受骗群众举字幅称“爱钱进诈骗汪涵退代言费 , 汪涵请出来还我血汗钱” 。 同时很多受骗的网友强调汪涵需要为此事负责 , 表示当时都是看了汪涵的广告 , 相信汪涵才把钱放在涉事理财产品中 。
汪涵团队此后回应表示:对广大用户遭遇兑付困难感到痛心!2018年底代言已结束 。 汪涵本人及团队一直在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解决问题 , 希望能帮大家减少损失 。 随后 , 汪涵发布签名声明 , 表示自己和律师团队会积极跟进此事 , 与大家共同面对 。
同样是在7月 , 杜海涛代言的一款理财产品网利宝“爆雷” , 投资网友要求其帮忙要回血汗钱 。 网友在杜海涛姐姐直播间里刷屏喊话 , 要求杜海涛发声 , 对此杜海涛姐姐称网友“活该” , 引发舆论热议 , 最后杜海涛的姐姐发文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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