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洲说股事|集体诉讼来了 让投资者得到赔偿是关键


731日 ,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这意味着倍受资本市场关注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正式来了 。
海洲说股事|集体诉讼来了 让投资者得到赔偿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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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难、诉讼贵、赔偿难等问题是困扰着A股市场投资者维权的一个现实问题 。 正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存在 , 所以绝大多数投资者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都放弃了维权 , 默默地承受着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 也正是基于这种状况 , 今年3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机制 , 也即中国版的“集体诉讼” , 以解决个人投资者所面临的诉讼难、诉讼贵等问题 。 而高院《规定》的出台 , 则是将《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付诸实践 , 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落实 。 同时它也意味着 , 从731日起 , 中国式“集体诉讼”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器可以正式付之于法律了 , 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 。
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了个人投资者诉讼难、诉讼贵的问题 , 这是该项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的重大贡献 。 不过 , 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样需要直面赔偿难的问题 , 也即要让投资者得到赔偿 , 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 如果投资者最终得不到赔偿 , 那么这诉讼的意义也就要大打折扣了 。
【海洲说股事|集体诉讼来了 让投资者得到赔偿是关键】让投资者得到赔偿 , 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 。 为了让投资者得到赔偿 , 证监会提出可以选择在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被告身上进行试点 , 积累经验 。 被证监会指定为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之一的投服中心更是将“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作为其四条案件选择标准之一 。 从早期试点阶段来看 , 这个选择是有现实意义的 , 但从长远来看 , 这个选择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 并没有真正解决“赔偿难”的问题 。
从早期的试点来看 , 选择“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案件进行试点 , 这有利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推进 。 但“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本身还是存在疑问的 。 如果只是几千万、上亿元的赔偿 , 或许有的公司还承受得起 , 但如果是几十亿、上百亿的赔款 , 恐怕赔偿得起的公司就很难找了 。 如第一大造假公司康美药业 , 股票市值蒸发超千亿 , 对投资者的赔偿不是一个小数目 , 该公司是否还“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 , 这实在是很难说 。
而且对于更多的被告来说 , 恐怕是缺少“一定偿付能力”的 。 而这些公司同样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 这些公司显然不应该长期游离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外 。 因为没有偿付能力 , 就不对其实施代表人诉讼制度 , 这岂不是对这些公司的放纵?这对于保护这些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显然是不利的 。 因此 , 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能把这些缺少偿付能力的公司搁置一边 , 同样需要对这些公司念紧箍咒 。
那么 , 如何让这些缺少偿付能力的公司来赔偿投资者呢?本人以为 , 首先是要将被告扩容 。 比如上市公司欺诈发行 , 除了发行人是被告之外 , 控股股东、相关的董监高、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被告 , 都赋有赔偿投资者的责任 。 如在美国 , 安然公司财务造假赔偿投资者71.4亿美元 , 其中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三大投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 , 向安然公司的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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