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国产芯片和软件迎重磅利好!最高十年免征所得税,3万亿概念股要嗨了( 五 )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 ,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 , 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 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六)在一定时期内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 , 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 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 , 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 免征进口关税 。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 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
(七)在一定时期内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 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 , 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 , 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 免征进口关税 。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
(八)在一定时期内 , 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 , 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
二、投融资政策
(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 , 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 , 做好规划布局 , 强化风险提示 , 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
(十)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 , 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 , 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
(十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 ,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 , 多渠道筹资 , 设立投资基金 , 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 。 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 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
(十三)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 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 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 ,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 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 。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 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 。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 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东的退出渠道 。 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 , 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 ,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 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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