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9月起,这8类药不再纳入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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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 确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 , 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 , 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 , 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 ,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 《药品目录》不再新增 OTC 药品 。 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 协议期内 , 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 , 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 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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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起 , 这 8 类药不再报销!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 以下 8 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 一 )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 二 ) 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 三 ) 保健药品;
( 四 )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 五 )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 六 ) 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 , 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 七 ) 酒制剂、茶制剂 , 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 , 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 八 )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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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负面清单等 5 种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明确 , 具有以下 5 种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 医保基金将不再给予报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专家评审后 , 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
( 一 )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 二 )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 三 )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 , 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 四 )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 五 ) 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 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 , 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 一 ) 在同治疗领域中 , 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 二 ) 临床价值不确切 , 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药品|9月起,这8类药不再纳入医保报销!】( 三 )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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