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编造财务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将构成犯罪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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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问题 。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 , 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 。 被告人申某在利用虚假资料取得贷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 , 而是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开支外 , 大部分用于归还其在其他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高额本息及其他用途 , 且非法占有的后果是造成资金不能归还 , 本案申某改变贷款用途和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的行为表现可以认定为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故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 , 与本案事实相悖 , 不予采纳 。
案件事实

2016年 , 被告人申某妻子李某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 接管了创客公司 , 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申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 后申某授意公司相关人员 , 指使公司会计编造虚假借款用途 , 伪造虚假财务报表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 以创客公司和被告人申某注册成立的1人有限责任公司 , 无任何实体经营项目 , 实为空壳公司的某县以琳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 , 在2016年至2019年间 , 共计在某县信用联社、国有银行骗取贷款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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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关于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问题 。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 , 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 。 被告人申某在利用虚假资料取得贷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使用 , 而是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开支外 , 大部分用于归还其在其他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高额本息及其他用途 , 且非法占有的后果是造成资金不能归还 , 本案申某改变贷款用途和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的行为表现可以认定为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故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 , 与本案事实相悖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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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问题 。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经查 , 创客公司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 , 已远远超过五百万元的标准 , 故本案中被告人案发前未归还贷款的行为 , 系骗取贷款罪中特别严重情节 , 无论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 均已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综上 , 本案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 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 足以证明被告人申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 指使他人编造虚假借款理由 ,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 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
【银行|编造财务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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