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天津一起34人涉黑案件宣判,首犯被判25年


2020年7月31日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颜锦等3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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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颜锦曾因违法犯罪先后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2011年3月被告人颜锦刑满释放后 , 以狱友关系为纽带 , 笼络被告人张某海、丁某萍、汪某新等一批刑满释放人员 , 以经营公司为名 , 豢养多名打手 , 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人数众多 ,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被告人颜锦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
2011年至2018年间 , 该组织以合法形式为掩护 , 插手民间经济纠纷、高利放贷 ,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 有组织地实施多起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妨害作证以及骗取贷款、行贿等犯罪活动 , 称霸一方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侵吞企业及个人大量资产 , 造成多名被害人心理极度恐惧 , 不敢举报、控告 , 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 相关被告人还实施了该组织之外的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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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颜锦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其余1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对该组织中的两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 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 依法没收或发还被害人 。 其余涉案17名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刑罚 。
来源:天津二中院
编辑:高珊珊
流程编辑:郭丹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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