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律师解读“女子遭下药案嫌疑人检方未批捕”:证据不足,需排除合理怀疑( 二 )


办案人员虽然从当事人身上缴获了药物 , 但经过鉴定 , 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分 。 经查询 , 这是一种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 , 原理和伟哥(西地那芬)类似 , 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药能导致女性失去意识或激发女性性欲 。 尽管存在当事人身上药物是给自己服用、投入水杯的是事先研磨的其他迷药的可能性 , 但由于水杯这一最重要的物证灭失 , 无法鉴定 ,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因为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 , 即身上缴获的药物和水杯中的药物是同一种 。 刑法有一个重要原则是“存疑有利于嫌疑人” , 即证据不足 , 存在多种可能性时 , 则选择对嫌疑人更有利的那个可能性 。 所以 , 由于物证的缺失 , 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 无法给当事人定罪 。
【朱某|律师解读“女子遭下药案嫌疑人检方未批捕”:证据不足,需排除合理怀疑】赵莉芸:我认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原因 , 是认为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 。 根据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罪状可知 ,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 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 即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 客观上有相应行为 。
根据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 , 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男子有强奸的故意(下药的行为不等同于强奸) , 这是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 , 本案无“暴力”、“胁迫” , 那就要看本案的“作案方式”是否属于罪状中规定的“其他手段” 。 司法实践中认定“下药”强奸是否属于“其他手段”的关键在于 , 药物是否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 , 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 。 简言之 , 本案要具备逮捕的条件 , 客观方面至少要满足药物足以使被害人失去意识或陷入迷幻而达到不知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男子明知该药物的威力而秘密投放等条件 , 根据公开的信息来看 , 目前证据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 所以无法逮捕 。
付建:根据法律的规定 , 批准逮捕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的必要 。 首先 , 对该案件进行定性 , 很明显犯罪嫌疑人有非法侵犯的目的 , 想通过下药使受害人失去意识进而可以控制受害人 , 而且已经实施了下药的动作 , 已经开始着手犯罪行为 , 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 只不过后来因为在店员的“干预”下才没有成功 。
可是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 , 直接物证已灭失 , 目前当事人犯罪的证据 , 只有他承认“下药”的微信聊天记录 , 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只有被告人供述 , 没有其他证据的 ,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因此该案的关键证据在于杯中的药是否是男子身上携带的药物 , 要排除这一疑点 , 才能最终构成犯罪事实 。
疑问2:
当事人接下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赵莉芸:两个途径 。 一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 若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 , 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复议 ,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二是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或其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
付建:这个事情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 , 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 , 女生只有积极配合调查 , 把男子犯罪的证据收集充分 , 让案件不再“存疑” 。
疑问3:
“下药”男子是否会受到处罚?
付建:就目前决定来看 , 没有批准逮捕 , 男子也是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 , 如果在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 , 侦查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男子构成犯罪 , 检察院将会批准逮捕 , 然后提起公诉 。 若补充侦查的内容没有进展性的内容 , 男子还是不会被批捕 , 最终补充侦查期限截止之日 , 会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
赵莉芸:最终结果还是要看证据状况 , 若本案证据扎实 , 最终成案 , 则属强奸罪(未遂) , 男子将面临有期徒刑(三至十年 , 也可能低于三年) 。 若证据不足 , 恐难以犯罪论 , 也就没有刑罚一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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