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土之滨|首例游戏模拟器侵权之争|“率土之滨”获赔150万


【率土之滨|首例游戏模拟器侵权之争|“率土之滨”获赔150万】2020年7月29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诉吕某某、林某、杭州某科技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宣判 , 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 , 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 。
原告诉称
《率土之滨》游戏是网易雷火公司自主研发、运营的游戏 , 是一款同一服务器的数千玩家共同存在于一张大图中 , 每个玩家拥有自己的主城与土地 , 通过搭配武将和武将战法不断战胜土地上的敌方守军 , 实现领土扩张并获取更多的资源 , 和同盟成员一起攻城掠地 , 在赛季结束时占领城池 , 获得一统天下胜利的策略类游戏 。
率土之滨|首例游戏模拟器侵权之争|“率土之滨”获赔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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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雷火公司主张杭州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率土模拟器》 , 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 , 严重侵犯网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权 , 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被告辩称
《率土模拟器》为策略类游戏常用的“角色”+“技能”组合产生结果的计算机逻辑系统 , 在同类型游戏中普遍适用 , 该系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系统本身没有侵权 ,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率土之滨|首例游戏模拟器侵权之争|“率土之滨”获赔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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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文字作品 。 《率土之滨》154副卡牌角色图片制作精美、风格典雅 , 具有较高的审美意义 , 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 网易雷火公司指控“率土模拟器”著作权侵权成立 。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请求 , 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遂作出如上判决 。
审判创新点:
一、确立对三国策略类游戏武将战法保护的裁判规则 。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 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 。 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作品时 , 首先应当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 , 再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 , 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 本案中 , 《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文字作品的要求 , 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 。
二、厘清游戏整体中功能模块、战法文字内容、卡牌人物形象保护的界限 。 “模拟战斗”功能模块作为《率土之滨》游戏的组成部分 , 应当纳入该游戏整体予以保护;换言之 , 该功能模块如果属于该游戏中的独立创作部分 , 可直接作为作品或制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如果该功能模块不属于该游戏中的独立创作部分 , 要么属于著作权不予保护的“思想或内容” , 要么属于公知领域的表达 , 原本就无法获得法律上专有保护 。 一般情况下 , 游戏功能其实质是游戏的规则式玩法 , 属于思想范畴 , 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 而游戏中不具有独创性部分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 也不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
三、厘清网络游戏中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界限 。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 , 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补充作用 , 倘若被诉行为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 就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 。 如果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 , 其主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亦未超出著作权侵权损害范围 , 在被诉行为不构成独立行为及独立后果前提下 , 该损害结果仅是著作权侵权的损害后果之一 , 司法不宜再给予双重评价与双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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