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赵某某涉嫌强奸案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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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事件经网络传播后 ,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 2020年7月22日 , 福田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我院审查逮捕 。 我院高度重视 , 认真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 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发当晚 , 本案的关键物证 , 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 , 直接物证已灭失;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 , 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 , 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 , 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 , 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 。 另外 , 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 , 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 综合证据看 , 本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 , 因此 , 本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二、检察机关在作出不逮捕决定前 , 认真听取了被害人意见 , 向其进行了释法说理 , 并向其详细告知了不服不捕决定后可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
三、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 , 案件尚未终结 , 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 , 取得新的证据后 , 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赵某某涉嫌强奸案的情况说明】责编:郭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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