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成都网红餐馆维权纷争:真假“人民食堂”对簿公堂 谁在乱用“人民的名义”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 宋潇
“人民食堂” , 在成都大街小巷 , 可谓随处可见 , 但哪些是真的“人民食堂” , 食客也许并不了解 。
7月29日 , 成都高新法院对4起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 其中一起涉及成都著名川菜馆“人民食堂”的案件引发关注 。 “人民食堂”商标拥有者起诉成都多家冒用“人民食堂”的名义开店的餐馆 , 要求相关经营者停止侵权 , 并赔偿相应损失 。
真假“人民食堂”
原来 , 在2012年9月 , 王某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武侯区仁民食堂” , 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创办“人民食堂”首店 , 经营以传统川菜为核心的民间特色菜 。
此后 , 王某先后成立多个“人民食堂”直营店 , 并于2014年起 , 开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人民食堂”商标 , 2016年12月14日 , 王某经核准成为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 该文字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 , 包括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柜台出租、养老院 。
期间 , 王某持续通过电视台、网络平台等媒体公开宣传“人民食堂”餐饮品牌 , 并与多个主体签订“人民食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 许可加盟者在特定区域使用“人民食堂”商标 , 加盟店经营地涵盖四川省内外 。
由于生意火爆 , 一夜之间 , 带着各式前缀和后缀的“人民食堂”餐饮店开始出现在成都市场上 。
2019年8月起 , 王某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 , 对多家餐馆在其门头店招、菜单、餐具、室内装潢等物品上擅自公开使用“人民食堂”标识 , 以及在某些订餐平台上擅自以“人民食堂”名义对外销售菜品的行为进行固定 , 并发函要求相应经营者停止侵权 , 因双方未能就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协商意见 , 王某以侵害商标权为由 , 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 要求相应餐馆的经营者停止使用“人民食堂”标识 , 每案索赔10-15万元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人民食堂”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
假“人民食堂”停止侵权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 , 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商标经核准注册 , 尚在有效期限内 , 王某作为该商标专用权人 , 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容易导致混淆的 ,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法官告诉采访人员 , 该批案件中 , 数名被告在线下经营场所内、线上平台宣传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标识 , 考虑到“人民食堂”商标的商誉及在中餐领域的品牌美誉度情况下 , 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 , 极易造成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
因此 , 被告使用上述标识属于侵犯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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