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国家税务总局: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中新网7月29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 , 近日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旨在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 , 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 。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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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办税大厅 。刘文曦 摄
公告称 ,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 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
公告指出 ,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 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此外 , 符合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 , 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相关资料或承诺书 ,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
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 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 , 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精神和要求 , 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 ,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一、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 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 如 , 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 , 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 , 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
二、哪些人属于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中新网|国家税务总局: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 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 , 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 。 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 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 则不受影响 , 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 如 , 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 , 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 , 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 , 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 , 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 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
三、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 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 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 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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