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职场碰瓷”,你遇到过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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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案件的第三个问题是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晓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呢?
刘法官认为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其中 , “二倍工资”的性质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 而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 。 “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 而非诱导劳动者从中谋利 。
结合王晓珍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 , 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 表中明确约定了王晓珍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 , 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 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 , 既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 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 所以公司不必支付王晓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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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王晓珍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而且因为伪造证据
王晓珍被法院予以训诫
而该案
也被很多公司人事部门
当作典型案例学习
作为用人单位
只有不断规范、完善自身的用工制度
才不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
【法制|“职场碰瓷”,你遇到过吗?】这本质上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本期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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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锐法官
何锐 , 现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 被评为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业务标兵、北京市法院先进法官、北京法院办案标兵 , 曾在《人民司法》《北京审判》《中国社会保障》等期刊上发表十余篇文章和案例 。 担任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实践导师 。
(文中均为化名)
供稿: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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