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非法借用账户炒股将受罚 专家:夫妻、父母子女间借用应区别对待

主持人杨萌:新证券法正式落地实施近五个月 , 威力正在逐步显现 。 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实践和制度上加速推进;适用新证券法的罚单陆续出现 。 业界认为 ,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 , 切实增强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 也进一步夯实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
本报采访人员 吴晓璐
近日 , 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网站披露了对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腾将)非法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的行政处罚 。 据《证券日报》采访人员不完全统计 , 这是依据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的规定和法律责任 , 对非法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行为进行处罚的第三例 。
新证券法将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的违法行为主体拓展到了自然人 , 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借用账户 , 是否属于新证券法规定的上述主体?多位法律界人士对采访人员表示 , 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特殊 , 应以是否涉及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 或者是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 , 区别看待 。
据吉林证监局公布 , 绿城腾将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的4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交易资金来源于绿城腾将 , 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承担 。 截至2019年11月5日 , 合计账面亏损7344.78万元 。
吉林证监局表示 , 绿城腾将的上述行为 , 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构成了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照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 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 。
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 , 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日报|非法借用账户炒股将受罚 专家:夫妻、父母子女间借用应区别对待】 采访人员据证监会网站梳理 , 吉林证监局对绿城腾将的行政处罚 , 是监管层在新证券法下对非法借用他人账户炒股开出的第三张罚单 。 今年4月份 , 安徽证监局和广东证监局依据新证券法 , 先后对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睿)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 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罚款 。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对《证券日报》采访人员表示 , 行政法有几大适用原则 , 其中包括“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从新从优”原则和“从旧从轻”原则 。 上述案件的处罚时间是在今年3月1日之后 , 在程序上来说应适用新证券法 , 如果违法行为持续到3月1日之后 , 则更应适用新证券法 。
采访人员发现 , 在上述3起案例中 , 地方证监局仅对借用账户的主体进行处罚 , 但是出借账户的主体 , 并没有受到处罚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采访人员表示 , 不考虑历史原因 , 同一案中 , 监管执法时 , 可能会考虑出借人和借用人双方的主观恶性、对违法行为的参与程度、在违法行为中的角色不同等 , 区别对待 。
2014年版证券法规定 ,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 新证券法把违法主体扩大了到自然人 。 新证券法实施以后 ,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共用账户炒股是否应该被罚 , 曾引起市场热议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林对《证券日报》采访人员表示 , 关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账户炒股 , 历来存在较大争议 。 针对这样特殊基础关系下的账户使用 , 新证券法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 在实践中 , 遂产生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 个人认为应当限缩解释 , 不应扩大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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