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海航基础对关联方担保167亿 董事长鲁晓明等收警示函( 二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 ,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晓明、陈德辉、邢喜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4号
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晓明、陈德辉、邢喜红:
我局发现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4月30日 , 海航基础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 , 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 合计金额7.07亿元;期末对关联方担保余额167.70亿元 , 超过了股东大会授权的150亿元关联担保限额 。 上述事项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第40号令)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长鲁晓明、总裁陈德辉、财务总监邢喜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 ,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 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海南证监局
【董事长|海航基础对关联方担保167亿 董事长鲁晓明等收警示函】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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