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 不得盲目举债

原始标题:国务院: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证券时报采访人员 张达7月20日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 《意见》明确提出 , 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 , 包括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 , 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等 。《意见》提出 , 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 , 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 , 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 , 结合各地实际 , 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 要求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 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 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 。 要区分轻重缓急 , 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 , 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 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 。在资金支持方面 , 《意见》明确提出 , 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 。 一是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 , 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 , 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办法 。 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 二是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 , 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 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 。 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 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 三是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 , 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 , 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 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四是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 , 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 。 支持规范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 。 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 。 五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 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 , 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在配套政策中 , 《意见》明确土地支持政策 。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 , 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 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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