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干货分享】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一):证据( 二 )
我个人认为 , 办案人员作为证人 , 缺乏中立性 , 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办案人员有利害关系 ,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所以 , 办案人员出具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 ,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
二、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 , 又称为证据的“合法性” , 是指证据能够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 。
影响证据能力的因素有以下四个:
1.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 包括:
(1)负责取证的机关必须是国家侦查机关;
(2)必须是拥有立案管辖权的侦查机关;
(3)负责调查取证的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
(4)负责调查取证的侦查人员必须满足法定的人数 。
例外:一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获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 , 可以作为侦查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二是监察委员会收集、获取的所有证据材料 , 都可以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 。
2.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 包括:
(1)证据收集时间、地点的载明;
(2)主持证据收集活动的侦查人员的签名;
(3)参与证据收集活动的人员签名 , 如提供言词证据的人 , 实物证据的持有人、见证人等;
(4)证据收集、制作、固定、保全的过程和情况;
(5)所收集的相关证据的具体情况 , 包括证据的原来方位、特征等内容 。
3.取证手段的合法性 。
例如 , 言词证据需要由证据提供人的核对确认和签名盖章;法定情形下需要提供翻译;不得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规范的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等 。
4.法庭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
即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 , 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 一审法院一旦将那些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采纳为定罪的根据 , 二审法院就不仅要否定其证据能力 , 还要将整个一审程序宣告无效 , 从而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
三、证明力
证明力 , 又称为“证明作用” , 是指一个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的能力 。 包括证据真实性的有无和关联性的强弱 。
1.证据的真实性 。 有两层含义:
(1)证据的表现形式本身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 而不能是虚假的或者伪造的 。 例如 , 证人证言笔录不是伪造的 , 物证不是虚假的 。
(2)证据所记录或者反映的证据事实必须是可靠和可信的 , 而不能是虚假的 。 如书证所揭示的事实片段应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
实践中 , 司法机关最看重的是证据的真实性 。
比如 , 大多数对程序违法的辩护 , 往往最终还是要落到因程序违法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上来 。 如果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义 , 则必须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
2.证据的关联性 。 包括两个要素:
一是经验或者逻辑层面的相关性 , 即证据及其所包含的证据事实的成立 , 足以使另一事实的成立变得更加可能或者可能性更小一些 。
二是法律层面的相关性 , 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有直接的联系 。
关联性的强弱 , 主要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进行自由判断 。
(未完 , 待续)
作者: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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