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干货分享】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一):证据


法制|【干货分享】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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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长沙市律师协会指派 , 昨天我旁听了一件有14名被告人的涉黑案的庭审 。 从上午8:30到晚上10:30 , 终于开完了 。 能一天加班开完 , 还得益于此前三次庭前会议 。 否则 , 没有三天是开不完的 。 在此 , 为辛勤工作的法律人点赞!

【法制|【干货分享】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一):证据】昨天听了一天庭审 , 突然想谈一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理论 。 那么 , 接下来几天 , 我就简单地讲一讲 , 希望能对各位律师朋友有所帮助 , 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有些人 , 一看到“理论”二字就头大 , 觉得理论太抽象、太枯燥 , 没有看案例、听故事有意思 。 其实 , 曾国藩有句诗说得好——“百战归来再读书” 。 案件办到一定程度 , 需要重新回来总结一下理论问题 。 在掌握了一定理论架构之后 , 才能够将经验“内化”、“升华” 。
无论做什么事 , 需要知其然 , 更需要知其所以然 。 如果只知道那样做 , 而不知道那样做的道理 , 那么永远只是停留在“术”的层面 。 知其所以然之后 , 就可以上升到“道”的层面 。 一旦道理通了 , 那么做事的方法是无穷无尽的 , 甚至可以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 。
就好像练武功 , 刚开始练习基本功 , 一招一式地学 , 到一定层次后 , 就需要学习心法 。 当掌握了心法以后 , 就可以自创新招 。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 , 我就先从证据问题谈起 。 今天我讲一下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能力、证明力等最基本的东西 。 明天讲一下“证据规则” 。 后天讲一下“司法证明” 。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都是证据 。 ”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其中 , 物证 , 书证 ,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归类为实物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鉴定意见和笔录类证据 , 归类为言词证据 。
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出具的说明类材料是否属于证据呢?
实践中 , 《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说明类材料 , 几乎在每一个案件的卷宗里都存在 。 它们可能表现为程序性材料 , 证明相关程序事实 , 也可能用于证明案件量刑事实 , 如自首、立功等 。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将其列出 , 它们也不属于上述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任何一种 , 但实践中法院同样把查证属实的说明类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 。

那么 , 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能不能出具《情况说明》 , 以证明案件定罪事实呢?比如证明其出警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所看到的与定罪相关的案件事实 。
我查阅过相关法律文件 , 没有发现“办案人员不能对案件定罪事实作证”的规定 , 但查到过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 。
法院认为 , “在物证等关键证据的提取上 , 不能仅有公安人员的单方面证明 , 而应有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 通过对侦查权的限制和监督最大程度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 。 ”
“即便有再多的公安人员证明 , 亦不能仅凭公安人员单方面的证言认定物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
“虽有数名公安人员证言证实从被告人随身挎包内查获了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 , 但相应物证及鉴定意见已被排除 , 不能仅据公安人员的证言作相关事实认定 。 ”
显然 , 法院没有否定办案人员就定罪事实所作的证言 , 只是认为办案人员的这种证言 ,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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