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笔谈|理性与韧性:破解检察官业绩考评之难( 四 )


当然,在期待检察官业绩考评引发的深刻变革和美好风景的同时,也应该有客观、冷静和合理的预期 。检察官业绩考评好比一台高速运转的现代化机器,每个操作人员的状况和每一个环节、细节的失误,都将生产出不合格产品,甚至可能导致整个系统失灵 。
一是“过速考评”欲速则不达,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韧劲 。事物发展有其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其运行发展规律 。在推进过程中,不可过于急促和草率 。有的检察院领导重视,动作快,检察官业绩考评推进顺利;有的检察院还处于“半睡半醒”状态,简单抄袭他院方案和考评指标,检察官连业绩考评是什么、怎么考评等都不清楚 。从媒体报道上看,有的地方刚刚制定了考评指标,考评效果就“立竿见影”;有的地方检察院为了降低“案-件比”,采取急功近利追求“短、平、快”的做法,这些现象应引起足够的警惕 。由于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导向作用,也由于检察官对这项制度有最初的“新鲜感”,行动会自觉向考评靠拢,因此考评“效果”也许会短时间呈现比较明显,但今天有“效果”并不等于明天会有同样的效果,“进一步退两步”的情形有可能发生 。“核心数据”提升也并非衡量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唯一指标,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检察官能力提升等效果,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和逐步呈现 。
二是“过度考评”难以消化承受,需要逐步适应改进 。任何事物发展都有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检察官业绩考评初期,“动起来”比制定过多繁杂的考评指标更为重要 。考评指标不在多而在适用、管用,在检察官还未来得及消化吸取就制定过细过于繁琐的考评指标,且从上到下层层加码,检察官难免无法理解和承受 。要注意防止有的检察官对过多过细的考评指标无从把握,索性“你定你的、我干我的”等现象 。指标过多过细过于繁杂,更容易出现指标设定不科学、不适用、指标无法量化、考评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 。在众多的考评指标中,即使绝大多数指标科学合理,只有少数指标不科学、不合理,也可能破坏考评体系的运行 。目前,上级院不宜“一刀切”地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一律按照上级院制定指标来制定本院的指标,这样做既不符合实际,又限制了地方检察机关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要充分考虑不同地方、不同层次检察官的“承受度”,指标要有一个由简到繁、由少到多的量变过程;量变到一定程度再由繁到简、由多到少,使业绩考评融入检察官的内心,变成自觉行为,到最后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 。
三是“主观考评”过多难以确保公信,要探索实行“客观之上加主观”的考评模式 。法律或制度如果没有合理的预期,这项法律或制度就形同虚设 。“客观+主观”的考评是通行的做法,但是“主观”“平行介入”,难免架空“客观”:比如,有些考评指标难以量化或赋予分值有较大的伸缩性,这些指标需要人为打分 。又如,赋予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较多评价权,甚至可以凭主观印象加分 。考评过程如不公开,也为主观随意评价留下空间 。如果考评制度设定有缺陷和漏洞,有的检察官可能会为考评得到高分挖空心思,甚至数据造假;有赋分权的部门负责人可能会滥用权力;考评不公开不透明会助长不公正 。上述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体考评体系都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为此,在考评初期,可采用智能化基础上的“客观之上加主观”的考评模式,即先对检察官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划出得分档次;然后在客观评价得出的同等档次得分的检察官中,再进行主观评价 。为避免客观评价中主观因素的介入和渗透,要实现智能化考评,检察官每办一起案件,考评系统自动生成得分 。检察官不但能够在系统中看到自己的得分和排名,而且能够看到其他检察官的得分和排名,增强考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四是“孤立考评”难以形成合力,需要逐步扩大考评范围实现全员考评 。检察职能需要全体检察人去履行,办案不单纯是检察官的职责,还需要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文员等协助共同完成 。只考评检察官,对其他检察人员不实行严格的业绩考评,会造成检察官“唱独角戏”,其他人员不愿出力的问题 。在同一机关,适用不同“强度”的考评方式考评,也容易形成不公平 。要鼓励有条件的检察机关探索实行检察人员全员智能化考评,逐步扩大“全员智能化考评”的覆盖面,形成考评目标同向、考评强度同等、考评结果同用的良好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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