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凶宅”还能当噱头吸引客户?中介为卖房太“拼”( 二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凶宅”并不是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如果房屋内出现过凶杀、自杀、意外死亡等情形,无论中介还是卖房人,都应当如实披露。如果房屋内没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死亡等情形,中介却宣称该房屋为“凶宅”,则涉及虚假宣传。这两种行为,都有悖于公序良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孟博表示,尽管“凶宅”不是专业法律名词,但现实中,“凶宅”通常会影响到买家购房的决定,也有可能会影响到房屋价格。卖房人和中介有义务告知,否则有可能会承担退房退款、赔偿等法律责任。
孟博表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对于卖房人故意隐瞒“凶宅”事实的欺诈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买房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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