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头条|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中小企业获得感( 二 )


问:条例在防范账款拖欠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禁止变相拖欠 。 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 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 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 履行内部付款流程 , 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 , 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二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 。 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 , 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 , 应当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
三是明确迟延支付责任 。 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 , 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问:条例在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首先 , 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 。 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公示 。
其次 , 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 , 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 , 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再次 ,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 , 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 , 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
栏目主编:顾万全 张武 本文作者:新华社 文字编辑: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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