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之问

1、与产权和附属权益相关的政策盖的房子都一样 , 产权不一样 , 附属权益不一样——商住房70产权 , 商用房40、50年产权 , 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 没有规定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期限 , 由此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使用权的矛盾 。 为什么要给土地使用权划定期限?其依据的法理是什么?宅基地房“小产权” , 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和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期限 , 那就是永久的 。 宅基地小产权房获基层组织认可 , 却不获国家法律承认 。 它究竟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我认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自住的宅基地小产权房 , 国家划定的宅基地 , 又办了建筑许可证 , 应该是合法的;另一种情况是农民将宅基地转让给开发商开发(或自己开发) , 虽然也办了建筑许可证 , 但开发商建成房屋后公开售卖 , 不开发票不交税 , 只需给律师事务所交纳公证费 , 交易就被三方认定 , 这就是非法的 。 即小产权房的“前半身”(自住)是合法的 , “后半身”(交易行为)是非法的 。 但在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心目中 , 这种小产权房比商住70年产权和商用40年、50年产权的商品房还要好 , 还要划算(便宜) , 理由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是永久的 , 所以 , 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也是永久的 。 宅基地小产权房 , 在已经城市化的郊区农村 , 其交易公开化 , 不被禁止;在尚未城市化的农村 , 交易被禁止 。 宅基地小产权房成了急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 当初为什么会生出这么个东西?其依据的法理是什么?保障房和共有房产权 , 未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 。 它们不完全是通过市场配置产生的 , 而是行政干预的产物 。 无需公开发售 , 一般人买不到 , 暂时不流通 , 过一定期限后可流通 。 这两种非市场化的产品 , 其依据的法理是什么?集体土地租赁房产权 , 其产权属谁?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首个项目已试运行(北京南三环 , 万科打造) , 涉及到改变集体土地用途 , 进而涉及土地所有权和租赁房产权问题 。 当初土地改革的初衷是什么?当初土地改革时 , 先私有化 , 考虑到私有化不妥 , 然后又公有化 。 国家宪法也明文规定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的 , 集体只有使用权 , 其用途只能是生产粮食 , 国家还规定要交纳公粮 。 现在集体土地 , 不但不用交公粮了 , 你只要不抛荒土地 , 国家还给你每亩补贴几百元 , 无偿给你耕种 , 还倒贴钱给你 。 这是全世界绝无仅有的事情 。 当你将土地搞商用开法的时候 , 这性质就变了 , 离开了当初土地改革的初衷 , 当然要问你所有权属谁的问题 。 你要商用开发 , 交了土地使用金和税费吗?现在 , 宅基地小产权问题还没解决 , 又出了集体土地租赁房开发的新问题 , 其产权属谁 , 其依据的法理是什么?不同产权 , 其附属权益不一样——70年商住不动产权、宅基地小产权、保障房产权、共有房产权业主 , 可以办理居住证 , 可以办理户籍落户 , 其子女可以上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 。 所属小区有居委会(村委会)管 。 而40、50年商用不动产权 , 不能办理居住证和户籍落户 , 所属小区无居委会管 , 其子女不能就近上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 。 商用40、50年不动产权 , 原先可以“商改住” , 后来不可以 , 但可以“商改租” , 租客可以办理居住证和户籍落户 。 这就怪了 , 业主自住不可以办理居住证和户籍落户 , 而出租给别人 , 别人却可以办理居住证和户籍落户 。 其依据的法理是什么?产权(股权)有保护吗——笔者二十几年前购买了国有企业发行的原始股票(广东活力啤酒股份 , 广东亿能电力股份) , 未上市 , 企业卖掉了 , 都不知道 。 笔者作为股东没有享受到应有权益 , 股权 , 不声不响地就消失了 。 有消息说 , 外资大股东买进“广东活力” , 受制于政府 , 股权未过户 , 还因某种罪名坐牢 。 后经仲裁胜诉 , 但不被执行 。 我们小股东和大股东的投资都打水漂了 。 后来 , 广东活力啤酒被政府卖给了青岛啤酒 。 令人不解的是 , 政府控制的股份制企业(政府并不是大股东 , 却是实控股东) , 要卖 , 总得通知一声所有股东 , 总得召开股东会吧?不通知股东 , 不召开股东会 , 卖了 。 卖了以后 , 总应该分一点点给股东吧?至今我们没接到任何信息 , 股权就这样凭空消失了 。笔者遇到的只是小件事 , 还有许多大件事 , 比如顾雏军先生 , 他遇到的是大件事 , 不仅坐了十年牢 , 他偌大的产权(股权)帝国 , 说消失就消失了 。 产权(股权)就这样弱不禁风?有保护吗?法理何在?2、与资源占有起点公平相关的政策市场经济是讲资源占有公平的 。 但实际不是这样 。 比如70年、40年、50年不动产权与宅基地小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占有 , 前者占有的土地面积人均大约1平方米(假设一栋楼 , 套内建筑面积125平方米 , 25层 , 每户人口5 人 , 则刚好占地1平方米) , 而后者占有的土地面积人均不少于50平方米 。 前者花钱(按套内建筑面积125平方米计算购买 , 实则购买了地面一平米)购买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被限期使用 , 后者免费获得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却永久使用 。 这明显属于资源占有起点不公平 。 这土地使用权政策的制定 , 其法理是什么?农村土地资源、山林资源、水面资源、宅基地资源使用权无偿分配 , 这里边也有一个资源占有公平问题 。 以集体的名义占有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 , 以承包到户个人的名义占有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 , 相对城市人口来说 , 起点是不公平的 。 随着城市化进程 , 有几亿农村人口成为城市人口 , 理应退出占有的资源使用权 , 理应将退出的资源使用权收归国家 。今天 , 是应该梳理一下“资源占有起点公平”问题 , 因为该问题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利益 , 涉及到许多政策的法理 。3、与户籍迁徙相关的政策当今城市 , 人口与户籍分离现象很普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农村人口涌入城市 , 以及城市人口在不同城市间流动 , 导致人与户籍分离的现象普遍化 。 有的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超过了户籍人口 。人口与户籍分离 , 产生负面作用和管理漏洞——非户籍常住人口为所在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 缴纳了税收 , 却享受不到所在城市的公共福利 , 包括其子女享受不到就近入园入学的权利;人口流入城市 , 非户籍人口贡献了GDP和税收 , 所在城市却不用支付对价 。 而且还将非户籍人口创造的GDP算在户籍人口名下 , 造成统计数据失真 。 人口流出城市 , 流出人口的户籍多数还在原城市 ,原城市 不仅要支付户籍人口的某些公共福利 , 在计算人均GDP时 , 摊低了人均GDP , 不能反映人口流出城市(或农村)GDP的真实情况 。 户籍不能随人走 , 比如农民工长期工作在城市 , 还占有农村的土地资源 , 有些土地被抛荒 , 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 人口与户籍分离 , 还造成管理漏洞 , 有些公寓 , 有些出租屋 , 成了犯罪分子藏匿的地方 , 多发恶性案件 , 成了管理的死角 。户籍登记政策的不合理——现在一线城市的户籍登记政策 , 向两方面倾斜 , 一是向本科学历以上的“人才”倾斜 , 二是向紧缺“技工”倾斜 。 大专学历的人口既非“人才” , 也非“技工” , 只能“积分”入户 。 而这“积分”入户的名额 , 一千万非户籍常住人口(比如广州) , 每年才几千个落户名额 。 “杯水车薪” , 由此造成大专毕业的人口 , 即使有了稳定就业 , 稳定居所 , 有了十几年社保和医保 , 十几年纳税人资格 , 都被拒之于户籍登记的门外 。 户籍政策 , 只承认全日制本科学历 , 不承认大专毕业生通过在职学习考取的本科学历 。 国家都承认的学历 , 户籍登记时不予承认 , 这很难让人理解 。 相对于“本科”以上学历和低于大专学历的“技工”半年就可以入户 , 大专学历人口在城市居住工作十多年都不能入户 , 是不公平 。 对大专学历人口的入户名额限制是不合理的 。户籍登记政策还有一个盲点——就是城市户口的异地打工者和农村户口的异地打工者 , 他们在进行户籍登记时没有区别 。 而事实上 , 城市户口的异地打工者 , 他们本身就是城市户口 , 他们不占有土地、山林、水面(河流、水库、池塘)、矿藏的使用权 , 他们离开了城市就一无所依 。 而农村户口的异地打工者 , 他们占有土地、山林、水面(河流、水库、池塘)、矿藏的使用权 , 离开了城市 , 他们还可以回家种地 。 现行户籍登记政策 , 是否对城市户口的异地打工者不公平?一线城市的户口限制是一个伪命题 。 一座城市的经济发展 , 不仅需要高端人口 , 还需要中低端人口 。 而且不论高端和中低端人口 , 凡人口流入 , 对流入城市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 流入人口 , 增加城市的消费 , 对生产是有利的 。 所谓人口多城市容纳不下 , 是假的 。 城市人口多 , 也没见有人睡街头 。 比如广州 , 非户籍常住人口多于户籍人口 , 其中大部分都已经被城市接纳 , 完全可以转为户籍人口 。 这座城市无需增容 , 已经接纳了他们 , 他们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和居所 , 已经有了社保和医保 , 无需等到他们退休时才给他们登记户籍 。 对于“漂”在这座城市的外来人口 , 他们会自动选择是留在这座城市还是退出这座城市 。 没工作就没饭吃 , 没房子就要睡街头 , 城市也不设救济站 , 他们也不会给这座城市添麻烦 , 事实上也没有人给这座城市添麻烦 。 广州已建成的房子 , 至少还可以容纳数百万人口 , 去数数那些已经开发了十几年的小区晚上的灯光 , 就清楚了 。 去南沙看看就清楚了 , 南沙开发有二、三十年了 , 多数小区 , 到晚上还是黑灯瞎火的 。 所以 , 一线城市 , 户口根本无需限制 , 完全可以放开 , 自行吞吐 , 自动平衡 。人常住在哪里 , 工作在哪里 , 社保医保在哪里 , 户口就应该在哪里 。 人不在此地 , 工作不在此地 , 社保医保不在此地 , 户籍就不能在此地 , 户籍就必须迁出 。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 , 户籍随人走 , 可以享受作为公民应有的公共福利 , 可以避免人口统计数据失真 , 可以有利于城市和乡村的治理 , 可以有利于城市和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 。4、期盼新政策——基层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政策 , 因为政策关系着民生 , 关系着日子怎么过 。 笔者是老百姓的一分子 , 也表达自己对新政策的期盼——1、新政策(法条)要符合法理 , 要符合社会需要 。 资源占有要起点公平 , 要废除种种特权(就是要废除那种你有我没有的权利 , 凭什么你有我没有) , 要符合社会公正原则 , 要删繁就简 , 要合并同类项 , 要建立公正的合理的经济秩序 。2、产权要明晰 , 经营权要明晰 , 物权要保护 , 不能随意没收私人财产 。 “有恒产 , 方有恒心” , 市场经济才有持续发展的动力 。3、解决产权乱象 。 70年产权和40、50年产权应该允许自动续期;合法的宅基地小产权可以通过补交土地使用金和税费 , 获得不动产权;非法的宅基地小产权 , 理应拆除或充公 , 考虑到政府有失监管的责任 , 考虑到环保、资源浪费等因素 , 考虑到承接非法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多为下层平民 , 而且支付了部分对价 , 为公平起见——业主也可以通过加倍补罚土地使用金和税费方式 , 获得不动产权 。 保障房 , 共有房 , 集体土地开发的租赁房 , 应该到此为止 , 通过补交税费 , 获取不动产权 。 以后 , 不应该再有“非市场化产品” 。 “非市场化产品”到此为止 , “下不为例” 。4、完善市场经济机制 , 通过市场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 实现城乡居民同权 , 实现城乡之间双向流动 , 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 , 大配置 , 实现国家、集体、个人混合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5、取消城市或农村落户限制 , 凡国民可以选择去城市或去农村落户 , 自由迁徙成为可能 。 去自己最喜欢的地方居住 , 工作 , 创业 , 是人们对完美生活品质的追求 。。。。。。。放宽政策 , 搞活经济 , 是消除新冠疫情影响的有效措施 , 也是化解不利国际氛围的底气 。 放宽政策是“四两拨千斤” , 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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