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纪检工作者遇到二个故意枉法法官,气死人了

关于对沛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伟故意枉法裁判及其他违纪问题予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申请被申请人刘伟 , 系沛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申请人王曙光 , 在沛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原沛县纪检监察干部) 。 联系电话15852229636 。申请立案调查的事实和理由(沛县法院法官刘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主要证据如下:一、擅自篡改申请人(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 原告在《民事诉讼状》上、庭审笔录第四页陈述的、《原告代理词》中书写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材料已被刘伟销毁)与刘伟在判决书上书写的事实和理由内容大相径庭 , 诉讼实体被刘伟恶意篡改 , 造成申请人诉讼主张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 改动之后 , 形成的民事判决书在网上公示可以合理规避监督 。 其决意枉法裁判意图十分明显 , 动机有待查明 。 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立案的情形 。二、主观故意隐匿对申请人所有有利证据(篡改诉讼事实和理由就是便于操作隐匿证据) 。 申请人向沛县法院提供了十三组(条)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证据 , 凡是有利于申请人的均被故意隐匿不采信 。 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立案的情形 。三、违反法律规定 , 故意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见庭审笔录第13页) 。 庭审时 , 申请人要念庭审辩论材料 , 被要求交书面辩论材料 , 申请人当庭递交该材料 , 材料已被刘伟装卷时销毁 。四、主观故意让申请人(原告)承担诉讼费 。 此案按简易程序审理 , 按普通程序收取诉讼费(见1069号判决书) 。 目的是从经济上打压申请人 , 为上诉维权设置资金障碍 。五、在卷宗装订中舞弊 。 销毁申请人证据说明材料共计26页(详细见案卷失真情况说明) 。 在卷宗中 , 刘伟故意把申请人的材料算作(被告)的材料共计67页 , 模仿原告代理编排页码 , 原告代理不可能在编号时把被告的证据编进去 。 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立案的情形 。六、明知被告虚假陈述 , 故意放任被告虚假陈述(见庭审笔录9.10页) 。 (申请人多次在法庭上指出 , 见庭审笔录) 。 系故意认定被告伪造的证据为合法有效证据 。七、故意销毁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本案审理适用“证明妨害规则”的申请书》 , 目的是极力回避开发公司存在价格欺诈问题 。 应该法庭调查的证据 , 主观故意回避 , 销毁申请书 。八、故意篡改证据时间 。 《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时间应为2010年4月2日 , 与《产权证明书》(李敏署名)2010年4月2日 , 它们是一套 。 法官刘伟主观故意把这一日期(判决书第三页)改成2000年4月2日 , 并写道:2002年4月2日 , 开发公司与陈英杰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 更改时间的目的 , 就是制造申请人是从案外人手里买的假象 , 与开发公司毫无关系 , 为枉法判决开篇行文 。九、民事判决书主观故意用申请人与案外人份额合同纠纷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明理释法 , 代替申请人与被告沛县房屋综合开发之间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 , 主观故意一目了然 , 舞弊性质极其恶劣 。 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立案的情形 。十、私盖沛县人民法院公章 , 伪造信访答复公文(罔顾事实) , 放在县委书记信箱 , 并恶意放在网上 , 损害申请人名誉 。十一、给申请人造成2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 50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 。 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立案的情形 。申请人败诉原因与法官因工作疏忽失误、认知水平、工作能力等法律能够容忍和谅解的情形无关 , 是法官刘伟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而为之 , 不惜采用多种多样的枉法手段 , 危害法律秩序 , 性质极其恶劣 。 对刘伟的问题申请人多次向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反映和投诉 , 9个月均无结果 。 甚至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 申请再审已7个多月(按法律规定3个月内裁定是否再审) , 至今无果 。 以上事实和理由 , 是申请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处申请对刘伟同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证据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监督督促徐州中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 。 如果存在捏造诬陷问题 , 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请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回复申请人 。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申请人:王曙光2020年7月20日关于对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沈慧娟涉嫌故意枉法裁判予以立案调查的申请被申请人沈慧娟 , 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申请人王曙光 , 在沛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原沛县纪检监察干部) 。 联系电话15852229636 。申请立案调查的事实和理由一、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认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该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主观故意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基本事实的合法有效证据 , 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证据如下:1、庭审时 , 已告知法官申请人的妻子在第三人配偶的厂子任现金会计 , 所有借款第三人均要求为现金 , 如不是现金 , 也要负责取出来 , 该陈述诉讼对方没有异议 。 2、告诉二审法官一审时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两人证言 , 问是否需要出庭 , 原一审法官说这些证据就够了 , 三张欠条就足以证明田永欠申请人的钱了 , 听了法官的话 , 申请人就没提交 。 对方赵成武对此陈述没有异议 。 3、申请人在一审庭审笔录里留下很多电话号码 , 这些人(有代表性 , 工人、客户)都知道田某欠申请人这笔款 , 有的甚至知道数额 。 对方赵成武没有异议 。 4、申请人拿田永交给的欠条交给赵成武 , 让他把欠款直接还给申请人就行了 , 赵成武因知道第三人欠申请人的钱 , 就默认了 , 二审他知道必定败诉 , 所以才没参与上诉 。 5、田永和申请人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赵成武就是证据 。 申请人妻子就在苗、赵公司任现金会计 , 田永留在厂里担任技术指导3个多月 , 申请人经常找田永要账 , 赵成武在法庭上都默认2次了 , 申请人和田永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6、苗成朴否认他不知道田永欠申请人的钱 , 是典型的虚假陈述 , 打几个电话就能证实他在反复虚假陈述 , 他不仅知道 , 而且知道数额 。以上证据足以构成证据链条 , 证明第三人欠申请人的款 , 第三人和申请人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法官沈慧娟认定申请人虽持有田永出具的三张欠条 , 但在诉讼中对该三笔借款的情况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 , 显然是主观故意歪曲事实 , 错误认定 , 涉嫌故意枉法裁判 。二、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认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该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主观故意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基本事实的合法有效证据 , 其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证据如下:1、第三人田永欠申请人的钱 , 田永把赵成武、苗成朴给其打的16万元欠条交给申请人 , 申请人立即(中间没有5分钟)就告知了赵成武 。 如果此欠条是更新设备需要补差价的款 , 赵成武肯定不同意 , 会立即去找田永要此欠条 , 这是常识性道理 。 2、欠条是更新设备需要补差价的款 , 田永不敢给申请人此欠条让找赵成武要钱 。 当时田某、申请人、赵成武我们三人就在一个院里 , 这是常识性道理 。 3、申请人当面告知赵成武 , 二次庭审他都承认了 , 这是最有力证据 。 4、申请人告知赵成武欠条一事 , 赵成武一定会告知苗成朴欠条的事 。 他们不找田永要说法就是证据 。 田永不是给过我欠条就离开厂子跑了 , 赵成武、苗成朴知道欠条在我手里 , 如果是苗成朴说的那样是更新设备需要补的差价 , 欠条在别人手里他会无动于衷 , 不符合常理 。 设备更新补差价是鬼都不信的虚假陈述 。 苗、赵没有证据推翻他们和田永没有16万元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赵成武的承认、16万的欠条及申请人合情合理的陈述 , 与苗、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虚假陈述是事实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 证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 法官采信虚假陈述 , 而不采信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证据 , 否定第三人和苗成朴、赵成武有真实的债务关系 , 其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 涉嫌故意枉法裁判 。法官沈慧娟主观恶意认定田永给申请人欠条有“主观恶意” , 本质是法官借“田某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亦需其本人到庭才能查明”之由 , 行故意枉法裁判之实 。 田永欠我的钱 , 没钱给 , 给苗成朴、赵成武欠他钱的欠条 , 天经地义之事 , 何来主观恶意?田永离家出走是房子拆迁 , 要账的人多 , 是他的自由 , 和主观恶意没有关联 , 与给我的欠条有没关系 , 取得欠条的时间上看没关系?法官竟然能杜撰出以“田某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亦需其本人到庭才能查明”为由 , 判申请人败诉 , 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认定伪造证据、无效证据为能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 , 主观故意明显 。 老法官沈慧娟完全有能力判断虚假陈述是伪造证据、有能力判断72万元证据为无效证据 。 1、苗成朴、赵成武提交的72万元购买田永公司的证据 , 是无效证据 。 法官沈慧娟故意认定为有效证据 。 该证据是没有原件及必要附件佐证的复印件 , 依据《证据法》不能视为证据 。 2、法官故意认定补差价的虚假陈述为证据 。 苗、赵两人反复虚假陈述以旧换新补差价款是伪造证据 。 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证明其补差价一事存在真实可信 。 一审、二审申请人均指出为虚假陈述 , 依法本应给予处罚 , 法官沈慧娟在认定事实里故意揉进去混淆是非 。 漏洞百出的虚假陈述 , 作为老法官沈慧娟完全有能力予以鉴别 。 故意采信虚假陈述 , 主观故意枉法裁判明显 。 其中是否存在苗成朴和法官沈慧娟恶意串通问题 , 有待监察组织审查 。法官沈慧娟故意违背证据举证合理分配原则和裁判规则(证据优势原则等) 。 1、不该申请人举证的 , 把举证不能责任让申请人承担 。 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请人举证不能 , 也让申请人承担 。 (证据见判决书)2、利用莫须有故意枉法裁判 。 “田永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亦需其本人到庭才能查明” , 此结论是法官沈慧娟为“投桃报李”请托人 , 主观故意捏造的理由 , 没有证据支撑 。 主观故意枉法裁判十分明显 。由于法官沈慧娟主观故意枉法裁判 , 造成申请人不应败诉而败诉 , 并遭受16.7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已达到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 在一审胜诉 , 二审对方律师在庭审结束后 , 当庭承认败诉 , 问申请人少给一些钱行不?由于法官沈慧娟故意枉法裁判 , 申请人被判败诉 。主观故意“拖而不审 , 审而不结” , 有为请托人牟取不当利益的嫌疑 。 本案是2019年6月3日在中院立案的 , 依据审限规定不得超过3个月 , 院长签字不得超过6个月 。 而法院法官不按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时间 , 应该追查故意拖延审理的原因 , 是否存在腐败问题 。 本案判决书是2020年7月8日才送达到我手里 。八、沈慧娟决意枉法裁判 , 在判决书本院查明事实叙述中肆意舞弊 。 (使用无效证据和伪造证据)本院查明共有三段 。 第一段 , 开篇行文 , 使用72万元那张无效证据 。 无效证据就是没有原件佐证或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复印件 。 沈慧娟法官对此证据无证明力 , 是心知肚明的 。 第二段 , 是一审不予认可的虚假陈述 , 我还向沛县法院写了要求惩处被告虚假陈述申请书 。 沈法官决意要认定它为合法有效的查明事实 。 第三段 , 引用我法庭陈述的一段话 , 前半截写在查明事实里 , 后半截对被告不利的 , 干脆就故意省略了 。 三段文字 , 巧以作伪 , 令真相不彰 。 如此不计后果决意枉法裁判 , 动机有待查明 。申请人败诉原因与法官因工作疏忽、认知水平、工作能力等法律能够容忍和谅解的情形无关 , 是法官沈慧娟同志(合理怀疑为了不法利益)主观故意造成的 。 以上事实和理由 , 是申请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申请对沈慧娟同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证据依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如果存在捏造诬陷问题 , 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请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回复申请人 。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局申请人:王曙光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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