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金融博览?财富》|合理区分“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股票|《金融博览?财富》|合理区分“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本文插图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 ,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 , 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近来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热议 。
该条规定强化了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 , 禁止“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范围,从此前的“法人”拓展到所有主体 。 在新规下 , 今后不法分子若要操纵市场 , 就只能以自己账户进行大笔交易 , 对此 , 监管部门的稽查系统一眼就能识破 ,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自己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也更容易被察觉 。
然而 , 事情都有两面性 。 禁止“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 也要防止误伤投资者正常的账户操作行为 。 比如 , 新规出台后 , 有券商向客户发布通知称 , “凡同一手机、同一电脑mac地址 , 不得登录两个以上不同身份账户交易 , 超出将被系统自动预警冻结” 。 对此有客户发问 , “家人共用一台电脑登录账户炒股 , 难道违法吗?”
的确 , 从实践来看 , 一些投资者为了提高新股中签率 , 往往一家人开立多个账户 , 且由家庭某一成员统一操作 。 诸如此类行为 , 既无主观恶意 , 也不会影响他人利益、破坏市场正常秩序 , 从情理和法理来讲 , 都是讲得通的 。

因此 , 如何划清“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边界 , 尚需进一步明确 。 对此 , 笔者建议 , 不妨采用列举式方法 , 列出不属于“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类型 。
第一种类型是投资者操作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 。 此情形不宜认定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 当然 , 这也并不意味着 , 某方就可利用对方的账户胡作非为 。
第二种类型是员工操作单位账户 。 单位委任存在雇佣关系的员工操作本单位的证券账户 , 当然不应认定为“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 。 但反过来却并不适用 , 若单位使用员工的证券账户 , 便应认定为“借用或出借”证券账户 。
至于投资者操作朋友、同事的证券账户 , 笔者认为也应认定为“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 因为“朋友”、“同事”的外延太广 , 若放松监管 , 或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
为便于监管 , 建议投资者开户时填报近亲属、直系亲属信息 , 存量客户也应完善补填相关信息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将这些信息纳入数据库 。 这样 , 投资者人物关系网便会一目了然 , 可以极大方便监管部门识别分仓操纵、利用他人账户从事内幕交易等行为 。
同时 , 针对一些非法组织使用在多个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 , 利用多个操盘手在不同电脑交易的行为 , 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应建立信息联网共享机制 , 查清银行往来流水 , 认定账户资金的最终归属 , 从而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釜底抽薪”式的打击和取缔 。
【股票|《金融博览?财富》|合理区分“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