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中山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二 )


第二十四条 民族班学生的招收 , 从投档成绩不低于中山大学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 新疆协作计划招生录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委会确定的各类别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 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 。
第二十五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国家民委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 ,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 ,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等招生录取 , 根据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澳门“四校联考”、香港单招、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本科面试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等招生录取 , 根据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 ,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 复查不合格的学生 , 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 , 学生入学1-2年内按照所在院系专业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 , 确定培养专业 。
第三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报到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咨询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及各院系 。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 其中 , 住宿费750-1600元/学年 , 学费5480-10000元/学年 , 具体请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目录或登录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网查询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山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 , 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 。 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适用于中山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工作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解释 。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北区524栋
邮编:510275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传真:020-84111598
监察处检举控告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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