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_原题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0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 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 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 , 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国标代码为:10712 。 学校位于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 邮政编码:712100 。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教育部直属重点建设高校 , 首批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 设有研究生院、博士后流动站 。
第四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 , 颁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 择优录取 。
02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 , 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 , 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及有效监督 。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 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
第八条 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03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 遵循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 , 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和学校近年来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等 , 确定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 报教育部审核批准后 , 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学校安排预留计划总数不超过本科招生总规模的1% , 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进档考生 。 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
第十一条 2020年学校共有69个本科专业招生 , 其中47个专业按17个专业类招生 , 22个专业按专业招生 。 按专业类录取的学生 , 入学1-2年后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 选择所录取专业类中的相关专业学习 。
2020年按专业类招生的有:农学(农学、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 , 园艺(园艺、茶学) , 动物科学(动物科学、水产养殖学) , 动物医学类(动物医学、动物药学) , 林学类(林学、森林保护) , 林业工程类(林产化工、木材科学与工程) ,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工程、环境科学) , 水利类(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 , 机械类(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 , 计算机类(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电子商务) ,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 , 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工程、生物技术) , 化学类(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 ,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会计学、农林经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市场营销) , 经济学类(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 , 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工作) , 公共管理类(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
第十二条 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卓越班 , 实行“学科大类+个性化”分段式、贯通化人才培养模式 , 学生在学科大类下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和导师 , 开展个性化学习和全学程科研素质与创新能力训练 。 获得学校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者 , 可提前一年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
第十三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美国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合作举办 , 实行“3+1”培养模式 , 学生前三年在学校就读 , 达到对方入学标准后 , 赴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学习一年 。 学生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后 , 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 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 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第十四条 环境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合作举办 , 实行“4+0”培养模式 , 学生本科四年可以完全在国内就读 , 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后 , 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 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 亚利桑那大学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 同时开通“3+1”“4+1”培养通道 , 英语达到对方入学要求后 , 第四年可以申请赴亚利桑那大学就读;也可在四年本科毕业后到亚利桑那大学继续学习一年获得研究型硕士学位 。
04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 , 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 , 按照“学校负责 , 招办监督”的原则 , 开展录取工作 。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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