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农村房屋确权登记进行时!这四种情形不予登记,白白损失……

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农村房屋确权登记进行时!这四种情形不予登记,白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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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农村房屋确权登记进行时!这四种情形不予登记,白白损失……】农村房屋确权登记进行时!这四种情形不予登记 , 别做了白白损失……

前不久 , 为确保完成“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这项任务 , 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 根据这一《通知》 , 倘若我们的宅基地或者房屋具有其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 , 将不得办理确权登记 。
今天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解读不予确权登记的四种情形!
01乱占耕地建房
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 , 农村建房出现了少有的兴旺景象 。 这是农村经济发展 , 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 , 但是耕地保护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
最近十几年来 , 因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大约占耕地减少面积的40%左右(其他的减少原因主要有: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 。 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直接威胁农业发展 。 为此 , 必须确保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 乱占耕地建房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 此次 , 《通知》明确强调对乱占耕地建房 , 不能进行确权登记 , 进一步彰显了打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心 。

02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大兴生态文明的当下 , 生态保护红线进入公众视野 。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 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 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是不允许擅自开发建设的 。 如果咱们老百姓在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私搭乱建 , 其付出心血建起来的房屋将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 更不要抱有房屋能进行确权登记的期望了 。
《通知》重申了国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推动环境质量不降级并逐步得到改善 , 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的决心 。
03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 加强宅基地管理 , 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当下 , 有些城镇居民厌倦了城市的喧嚣生活 , 渐渐向往起悠然自得的田园生活 , 于是纷纷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及其上的住宅 。 殊不知 , 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
如果自己属于城镇居民的话 , 是不可以进行购买农村的宅基地的 。 因为 , 按照《土地管理法》 , 农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 ,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只能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 , 城镇居民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 自然无法享有这个宅基地的权益 , 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都明确禁止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
04小产权房
一直以来 , 价格便宜的小产权房都备受诟病 , 不少人都很疑惑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买、能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 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 。 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 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 , 所以叫做“乡产权” , 又叫“小产权” 。 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 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 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
《通知》明确重申小产权房等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 阻断了其通过确权登记的方式成功“转正”的道路 。
史律师提醒
最后史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 , 难以确权登记的情况一定不止上述4种 , 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无证房屋而言 ,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确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 广大农民朋友要及时询问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 随时配合做好确权登记工作 , 力争尽快领取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入场券 , 让靠地增收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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