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汛期清障主体资格难确定,史律师依《防洪法》一语道破!

【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汛期清障主体资格难确定,史律师依《防洪法》一语道破!】在庭审中驾驭拆迁案件|汛期清障主体资格难确定,史律师依《防洪法》一语道破!

文章图片


【以案说法】汛期清障主体资格难确定 , 史律师依《防洪法》一语道破!

近期 , 我国南方湖泊河流水位持续上涨 , 某些地区迎来多次强降雨 , 多个地区水量已经赶上1998年洪水规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三定方案”、防洪抗旱指挥部等也更频繁的被关注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湖南高院对防洪抗旱指挥部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来为大家讲解一下汛期障碍物清理的问题 。

案情概述
F砂石场位于湖南省A市B镇C村 。 2019年3月22日 , B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政办函〔2019〕2号《关于调整完善B市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通知》 , 通知内容为成立B市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与成立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2019年10月14日 , 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F砂场作出*防决字(2019)第1号《限期清障决定书》 , 责令F砂厂于2019年10月21日前自行将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障碍物予以全部清除 。 2、逾期不清除的 , B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将组织强制清除 , 所需费用由F砂厂承担 。 F砂场不服该决定 , 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依法确认A市政府设立的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防决字(2019)第1号《限期清障决定书》违法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F砂厂败诉 , F砂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
湖南省高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 , 与2020年4月8日作出了(2020)湘行终297号行政裁定书 ,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初647号行政裁定 , 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
依法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作出*防决字(2019)第1号《限期清障决定书》的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 , 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 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本案中 , 虽然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A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 对F砂场作出涉案清障决定 , 但其并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 , 且没有固定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 , 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 F砂场不服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限期清障决定 , 以组建该指挥部的B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 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A市政府*政办函(2019)2号《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A市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的通知》 , A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该市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 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联系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担任 , 成员由市人武部等单位构成 。 该指挥部没有法人主体资格 。
湖南省高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 , 与2020年4月8日作出了(2020)湘行终297号行政裁定书 , 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初647号行政裁定 , 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
史律师评析
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 , 对相对人作出涉案清障决定 , 但其并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 , 且没有固定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 , 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 相对人不服防汛抗旱指挥部限期清障决定 , 以组建该指挥部的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 符合法律规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