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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后 , 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 , 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 不予支持 。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 , 闫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 他认为 , 一审法院认定他是高级工程师 , 就主观臆断出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不用离开工作岗位 , 有违基本常识 。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需要离开工位完成的工作 , 比如向领导汇报工作、参加培训、参与开会讨论交流等 。
闫先生同时指出 , 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光盘里 , 每个工作日两个文件 , 从10点到14点一个 , 从14点到18点一个文件 。 监控视频不是连续的 , 截断翻录痕迹明显 , 不能作为证据 。
“从我入职时 , 腾讯就是弹性工作制 , 从来不考勤 。 腾讯员工在工作日18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 , 腾讯仅拿出10-18点时段的监控没有任何说服力 。 如果要以监控作为我出勤的证据 , 腾讯应拿出在我可能出现的各个工作场所的全时段监控视频才有说服力 。 ”闫先生说 。
2020年2月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 二审法院认为 , 上诉人闫先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 确保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 。 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确认真实性的上诉人在岗时长统计表 , 2019年2月、3月上午8点至下午18点期间 , 上诉人在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 , 均不足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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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同时 , 针对上诉人提交的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和反映其他员工晚间工作状态和赶班车的视频 , 主张其存在加班的情况 , 法院均不予采信 。
最终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因举报遭报复? 腾讯:该员工未能匹配岗位要求闫先生告诉红星新闻 , 自己作为在腾讯公司工作七年的老员工 , 历来的考核基本是A和三星 , 2018年上半年就是三星 , 该考核在普通员工中属于较好的评价 , 成绩得到公司认可 。
2018年12月开始 , 闫先生多次匿名向腾讯公司反舞弊部门反映原部门研发人员在外开公司、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 他怀疑因为这个原因自己被报复 。
但对于闫先生这种说法 , 红星新闻暂无法独立证实 。
闫先生告诉红星新闻 , 由于2019年3月28日当天突然被腾讯公司告知解除合同 , 保安强行扣留了他的个人办公电脑和物品 , 并注销所有内部账户、企业微信、电子邮箱和工卡等 , 导致他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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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统计的闫先生在岗时间
一份腾讯公司统计的闫先生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7日在岗时间表显示 , 闫先生每天在岗时间均不足8小时 。 对此 , 闫先生表示 , 在岗时长统计表是基于监控视频统计 , 只要自己离开座位就算脱岗 , 腾讯将因开会、培训、请假、工作中的正常走动等不在卡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 , 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
闫先生随机向红星新闻展示了一段2019年2月27日的监控视频 。 视频起始时间显示为当天上午10点 , 画面中可以看到办公室的工作场景 , 其中包含闫先生所在办公点位的8个卡位中只有3名工作人员 。 在视频显示的上午10点至下午6点的时间段内 , 均有工作人员正常走动 , 多个卡位上较长时间没有人 。
2020年3月闫先生向深圳市仲裁委提出申请 , 要求腾讯公司支付自2012年工作以来年终奖差额、加班费共计500多万元 。 7月9日 , 该案因故延期开庭 。
目前 , 闫先生还准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 在再审申请书中 , 闫先生提到 , 在劳动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腾讯公司仅提供了每天10点到18点的两段工位监控视频 , 此时间段一共为8小时 , 且包含了每日午休的2小时 , “按照通常的逻辑也可以知悉 , 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在该监控视频时间段满足8小时全部在工位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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