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减资时不通知债权人,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那怎样才算通知到位?


中年|减资时不通知债权人,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那怎样才算通知到位?
本文插图

李立律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
合伙指南**号

387
【中年|减资时不通知债权人,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那怎样才算通知到位?】篇文字
减资时不通知债权人 , 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 那怎样才算通知到位?

最近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件 , 因为减资时并未通知公司的债权人 , 判决公司在减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同时 , 公司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这个案件历经一审和二审 。 之所以被告方提起了上诉 , 所持的理由是减资时系争的债权还没有到期 。 但是 , 这个理由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
公司减资 , 在公司经营管理中不算是经常出现的事务 , 原因包括立法导向和公司实务两方面 。
从公司制度的立法导向来看 , 公司注册资金这个制度是有基础信用的作用的 , 是债权人表面可信赖的一种基础性的信用 。 因此 , 在立法上 , 对于公司减资的操作是严格限制的 。
从公司实务的角度来说 , 股东的入资转化成了公司的资金 ,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的市场主体进行商业运行 , 资金的运作是带有整体性的 , 从有利于经营的角度来看 , 减资也是一个负面的因素 。

因此 , 在实务中 , 减资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股东个人在资金方面有紧急的需求的时候 。 最近几年 , 也发现因为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把认缴资本约定得过高而进行减资的情况 。
公司减资 , 主体上来说是一种公司内部自治的行为 , 原则上由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议通过 , 然后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减资的相关法律程序即可 。
但是 , 由于公司减资的行为 , 削弱了公司原有的注册资本充实度 。 公司注册资本既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 , 也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 公司股东负有诚信出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交易安全的责任 , 公司减资时对其债权人负有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
也因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减资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与公司外部债权人相关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法关于减资的程序性要求规定的是相对比较简洁的 。 但是 , 公司法这个程序性的规定 , 其立法意图并不是简单地让公司操作减资时履行一个流程 , 而是注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减资时 , 针对债权人 , 一是要通知 , 二是要公告 。
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 , 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那么 , 减资时 , 通知债权人 , 怎么样才算是通知到位呢?

通知债权人 , 首先必须是通知 , 不能用公告完全代替通知 。
过去有些公司有误解 , 以为可以用在报纸上的减资公告代替通知债权人 , 这个理解是不对的 。
在《公司法》里的规定是“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 。 这里 , 通知和公告是2个程序 。
从立法意图来看 , 之所以规定通知和公告2个程序 , 目的是防止债权人被遗漏通知 。 公告的作用 , 更多地是起到通知那些无法正常通知到的债权人以及通知那些因为公司遗漏通知的债权人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就有这方面的分析和理解 , 二审法院认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