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儿|证人去世,受贿这事儿怎么说( 二 )


跨国取得证据
 事儿|证人去世,受贿这事儿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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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补查提纲,石家庄市检察院加大了工作力度,拓展了取证范围:
一是
对涉案银行卡的户名进行拓展查询,除查询贾某外,将王某、王某儿子的银行卡一并查询;
二是
对查询的银行进行拓展,除河北银行外,还对农行、工行等其他银行进行查询;
三是
针对受贿款去向,再次到中国银行深入查询。
承办检察官再次到河北银行总行。该行提供了贾某、王某、王某的儿子在该行办理的所有银行卡,从开户到收支全程交易流水信息。经查,贾某于2008年期间在该行办理的开卡金额为30万元的卡共有五张。其中三张经核实,均排除了刘某控制使用的可能。另外两张于同日开卡,且开卡日期与本案受贿日期比较吻合,其中一张在石家庄市检察院补查的第一阶段已查清由顾某控制使用,另一张卡除部分柜台取款外,其余大部分也是自动柜员机取款,具有秘密性,成为本案高度疑似的涉案卡。
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张高度疑似的涉案卡在柜台取款时,取款人在取款凭证上曾签写过张某及贾某(王某的儿媳)的名字,但因每笔取款均未超过5万元,银行不核实取款人的身份信息,取款凭证上也没留有取款人的身份证号等信息。因此,需要让贾某来辨认该卡是否由其本人控制使用,并回复是否认识取款人张某。
承办人立即联系贾某,得知贾某在国外暂时不能回国,只得与其丈夫联系,希望其帮助做通贾某的思想工作。由于贾某确实有事不能回国,经过协调,承办人将该卡银行交易流水及取款凭证信息拍照后,通过微信转给贾某。贾某经过辨认,在当地用A4纸打印出来,在每张纸上都签名并按手印,之后又亲笔书写一份有关该卡的《情况说明》,邮寄给了办案人。辨认材料及《情况说明》经司法鉴定,证实确系贾某本人所写。
由于贾某对取款凭证上签名的否认,该银行卡可以确定为本案涉案卡。至此,该案关键性证据收集终于取得突破。“为最大可能地查清案情,我们到被告人刘某和其家属的工作单位,分别调取了二人书写笔迹的相关材料,发现刘某家属的笔迹与取款凭证上的笔迹在书写习惯、字体构造、笔画顺序等方面有极高相似度。”据承办人介绍,因未达到笔迹鉴定的相关条件,这次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却增加了检察官对该卡由刘某控制使用的内心确信。
来一次取款实验
 事儿|证人去世,受贿这事儿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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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现场
“刘某收受的是王某的卡,通常情况下刘某应该不会认识王某的儿媳贾某,那为何该卡在取款时取款人能在取款凭证上签写贾某的名字?”承办人开始思考这一关键细节。通过查看该卡的交易信息,该卡第一次柜台取款时签写的是张某的名字,之后几笔柜台取款才签写的是贾某。
有没有可能凭密码在柜台取款时,取款人能够获得该卡的户名信息?带着这个问题,承办人拿上自己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取款1000元,并自称“李四”。因取款5万元以下,银行不核实身份,承办人顺利取到钱,并拿到该笔交易的业务凭证单。在业务凭证单上,显示有承办人的真实姓名。取款实验排除了对该银行卡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
关于受贿款去向,承办人到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第二营业厅查询刘某名下的储蓄卡情况(刘某的储蓄卡均在此营业厅办理)。该营业厅提供了刘某名下两个账号的开户及流水信息,承办人未能从中发现有用信息。
那么,再扩大查询范围。承办人前往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该行提供了刘某名下总共8个储蓄卡账户的开户、流水信息(包含之前查到的两个账号),除发现有一个账户于刘某受贿后不久开户且存入一笔4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未发现其他有用信息。
“那张受贿卡的流水显示,该卡的钱被取完后不久,就发生了这笔40万元定期存款,不排除这40万元中有赃款的情况,还得继续核实。”承办人要求银行进一步查询,40万元存款是转账还是现金。查询结果出来后,银行提供了40万元存款为“现讫”的交易凭证单复印件,还提供了刘某办理的其他储蓄卡业务的交易凭证单复印件,包含其于2011年转给儿子留学费用13万余元的相关证据。
经过一系列补充侦查,该案取证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收集到大量有用的新证据,充分证明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之前存在的证据瑕疵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综合全案证据体系,刘某的受贿事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新证据递交至法院后,该案于今年1月15日第二次开庭。
“这次庭审,我们主要对受贿卡及受贿款去向方面的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同时,为了该案瑕疵笔录证据不被法院排除,我们把重点落在证明该笔录内容为王某真实意思表示上。庭审过程中,刘某的态度和之前相比软化不少,说话底气明显不足,两名辩护律师也未能提出有力的反驳理由。”何云龙介绍说。
检察官手记
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何云龙:案件尘埃落定,我将连日来的思考作了一番总结。
首先,证据的收集程序、方式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这一点太重要了。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关键证人询问笔录在收集程序、方式上存在问题险些被法院予以排除的案件,而关键证人又已去世,我们无法对该证据进行补正,若不是收集了相关证言进行弥补,又将其他事实证据收集充分,翻船是可以预见的。这提醒我们,作为案件承办人,在做好实体审查的同时,一定要花时间、精力去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试想,本案如果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就发现问题,当时证人还在世,还能及时进行补正,就不会出现后期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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