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信阳男子状告女友及“准丈母娘”,索要10万余元彩礼!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梁舒童
成家立业 , 是当代青年的必由之路 。 在这条道路上 , 有人顺利 , 也有人曲折 。 给了彩礼、买了“四金” , 但随后相处过程中却发现双方性格不合 , 双方决定解除婚约 。 那么 , 前期给付的彩礼及“四金”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司法实践中 ,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判决 。 11日 , 记者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彩礼纠纷案 , 本案中 , 男方在“追回”彩礼的诉讼中 , 不仅告了女方 , 还将女方的母亲 , 曾经的“准丈母娘”告上法庭 。
【纠纷】男子状告女友及“准丈母娘” , 索要10万余元彩礼
2016年年底 , 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 。 双方同居前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 , 双方开始商定结婚事宜 。
随后 , 王先生先后给付彩礼10.9万元 , 男方还按照当地风俗 , 为女方购买了价值1万余元的金器 。
不过 , 此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也未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 。
眼看结婚无望、因感情不和 , 王先生便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 , 女方拒绝 。 王先生遂诉至潢川县人民法院 , 要求李女士及其母亲吴某返还彩礼及“四金”折现金额 。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 并不包括虽未登记 , 但已经同居生活的情形 。 本案中 , 王、李两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 , 但已经开始同居生活 。
【判决】女方及其母亲共同返还男方彩礼4万余元及“四金”
潢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的给付及接受的主体 , 并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 更多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 故被告吴某符合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 。
彩礼返还多少合适?法院审理认为 , 本案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有同居生活事实 , 双方有必要的共同生活开支 , 且两人同居生活期间 , 李女士两次怀孕且引产 , 身体、精神均遭受一定损害 , 经审理 , 潢川县法院酌定两被告返还原告王先生彩礼款的40% , 即109000元×40%=43600元 。
金银首饰及金银加工费是否需要返还?法院认为 ,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金银首饰 , 法院对其主张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定 , 认定的“四金”为足金项链、足金吊坠、足金戒指、足金手镯 , 被告应当偿还 , 如不能原物返还 , 应当折合现金支付 。
【追问1】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 为啥把“准丈母娘”也告了?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 ,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彩礼接收方返还彩礼 , 需要搞明白在这里“当事人”该如何理解 。
在实践中 , 法院通常默认男女双方及其有利害关系的亲属都可以作为婚约财产案件的主体 。 从原告角度方面考虑 , 因为在现在的中国彩礼给付数额的巨大 , 这些彩礼通常并不是男方自己能够承担的 , 往往与男方的父母或者亲属相关联 , 是一个大家庭共同努力而积攒的 , 这时如果仅规定男方自己做为彩礼的给付人 , 但是男方实际上却不是彩礼的实际拥有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 , 就会与民事诉讼原则相冲突 ,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同时从被告角度考虑 , 彩礼的接受者可能是女方、女方父母或者共同接受 , 彩礼在接受后去向也并不是单一的 , 可能用做女方父母为女方置办嫁妆、女方自己的日常开销或者是女方给父母贴补家用等等 , 如果单纯的列女方自己为彩礼纠纷返还案件的当事人 , 女方在没有实际接受彩礼的情况下 , 就会造成男方权利的无法保障 。 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做为彩礼纠纷返还案件的当事人就可以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造成的诉求得不到保障 , 权利的侵害 。
【彩礼|信阳男子状告女友及“准丈母娘” , 索要10万余元彩礼!】本案中 , 原告给付被告李女士彩礼款较多 , 该彩礼的给付及接受的主体 , 并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王、李两人 , 更多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 对双方及双方的家庭会产生较大影响 , 故被告吴某 , 也就是李女士的母亲符合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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