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信阳男子状告女友及“准丈母娘”,索要10万余元彩礼!( 二 )


【追问2】彩礼给付数额如何确定?返还彩礼数额又如何确定?
男女双方从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到结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 在此时间内除了正式的聘礼之外 , 还有恋爱期间男方送给女方的礼物、逢年过节的礼品等 , 这些是否算作彩礼?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 , 实践中 , 一般将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以当地习俗给予对方及其家庭的认定为彩礼 , 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四金” , 显然是彩礼的一部分 。 对于双方为增进感情而给付的礼物或者红包 , 可按照赠与的规定不予返还 。 本案中原告给被告金额不大的红包 , 视为双方的赠与行为 。
由于彩礼的给付是一种私人间行为 , 不像借款出具凭证 , 如何认定是否给付这一彩礼需要当事人举证 ,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 , 承当不利后果 。 本案原告主张给付被告“七金” , 但被告仅认可“四金” , 由于原告证据不足 , 故法院只认定“四金” 。
彩礼返还的数额 , 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 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 在处理彩礼的返还中 , 法院会对其他因素加以适当的考虑 , 使得群众对判决的满意度较高 , 更注重个案的公平 , 如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因素 。 本案中 , 原告和被告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 , 原告亦支付了彩礼 , 但最终未实现结婚这一目的 , 在处理彩礼的返还时 , 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 , 及在同居期间女方曾怀孕两次并引产 , 对女方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 此时女方可以少还彩礼 。
在实际中 , 当双方家庭条件相差较大时 , 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及双方之间的协商 , 让家庭条件较好方就彩礼的返还的部分作出少许让步 , 减少双方的矛盾冲突 。 同时 , 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财物状况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混同 , 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 , 一方对生活的投入的会较多 , 法院根据其双方的付出 , 酌定其返还彩礼的数额 , 这种处理方式更加能体现出公平利益 , 也符合人民普遍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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