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警方披露淮安暴力袭警案细节:歹徒手持两把尖刀突然行凶,牺牲民警迅速预警( 二 )


与王涛同岁的安业雷,2013年3月退伍后进入淮安市巡特警支队五大队,成为一名辅警,如今已在支队工作7年。淮安市巡特警支队五大队一级警员顾磊说,他是尽职履责、勇于担当的“老班长”,一直默默坚守在巡防一线7年,身为退伍军人的他是大家眼中的多面手,日常训练,他是教官也是标兵,带领队员苦练擒拿格斗;街面巡逻,他能够见疑不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抓捕行动,他敢于冲锋陷阵,协助民警规范控制;安保工作,他细心热情,为民服务解难题。
“我和安业雷既是工作中的同事,又都是淮安蓝天救援队的队员。”淮安市巡特警支队综合大队辅警梁春林告诉采访人员,安业雷因父亲常年生病,妻子没有工作,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但他积极参加公益事业。2016年6月阜宁发生龙卷风灾害,作为蓝天救援队的一员,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后救出10多名被困群众。“因为表现优异,他还曾当选为淮安蓝天救援队首任党支部书记。”梁春林说。
“谢谢你们曾经来过, 让每一双眼睛饱含热泪” 雨过天晴。告别仪式现场,敬佩和惋惜写在每个人的脸上。
王涛的妻子叶鸣牵着5岁的女儿、安业雷的妻子赵丽娟抱着两个月的女儿来到现场,让人无不为之动容。5岁的女儿尚不知事,只是不停地盯着爸爸的照片看。
7月9日上午,叶鸣第一次走进王涛的宿舍。翻阅王涛从警以来写的17本工作、学习笔记,细细抚摸着他的警号、警官证和警服,不禁数度哽咽。
“孩子都5岁了,到现在还没有拍一张全家福, 因为他平时实在是太忙了。原本我们打算春天一起去游乐场,但因为疫情,今年他就没有回过几次家,一直没去成。”叶鸣说着说着,泣不成声。
赵丽娟说,女儿才两个月大 ,我不知道她懂事后我该怎么和她解释“爸爸”这两个字…
“公安民警一直在保护着我们,越是了解他们的付出和牺牲,越能体会到社会平安和幸福生活的来之不易。”淮安市民姚苏航特地赶来参加告别仪式。
有市民为表达敬意,专门送来一个花篮,还特地给他们心目中的两位英雄写了一句话:“人民的儿子:谢谢你们曾经来过,让每一双眼睛饱含热泪,且坚信光明”。
当得知王涛英勇牺牲的消息后,江苏警官学院2011级改革试点班同学相约来到告别仪式现场,与他们的好同学做最后的告别。
“我们一定会将你们的精神传承下去,守护好一方安宁!兄弟一路走好!”在两人遗体前,他们拉起横幅,许下庄重的承诺。
延伸阅读: 江苏淮安杀害两警员嫌犯已被抓获,其中一人曾6次获刑,3次涉强奸罪 江苏淮安暴力袭警导致一名民警、一名辅警牺牲的犯罪嫌疑人马洪兵、马伟兵二人已被抓获,其中嫌犯马洪兵有多次前科,劣迹斑斑。
6日,澎湃新闻获取的判决文书显示,嫌犯马洪兵共曾六次获刑:三次获刑涉强奸罪,三次获刑涉盗窃罪,一次获刑涉强制猥亵罪,一次获刑涉放火罪(其中一次同时犯放火罪、盗窃罪;一次同时犯强奸罪、盗窃罪)。
最近一次获刑则是2016年被判犯强制猥亵罪,刑期四年,但马洪兵在2018年获减刑八个月,实际刑期到2018年12月3日止。
目前淮安警方尚未进一步通报马洪兵出狱后被网上通缉所涉的案件详情。
2016年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刑四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开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洪兵于2016年3月4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查明,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自行车窜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与达方路交叉路口,发现被害人严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马洪兵以问路为由搭讪严某并拉拽严某,致严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马洪兵将严某按倒后强行搂抱猥亵严某。经鉴定,严某身体损伤程度目前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此外,2015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自行车窜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方花园六期西门口,发现被害人翟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马洪兵骑电动车尾随,以问路为由搭讪翟某,翟某被逼停后被告人马洪兵以拉拽、强行搂抱的方式猥亵翟某,被夜巡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洪兵采用强制的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马洪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洪兵实施强制猥亵犯罪过程中,致他人轻伤,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细节|警方披露淮安暴力袭警案细节:歹徒手持两把尖刀突然行凶,牺牲民警迅速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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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兵犯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 累犯:三次犯强奸罪,两次犯盗窃罪 该判决书还记载了马洪兵此前四次获刑的一系列劣迹: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日被淮安市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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