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掇刀区法院“拍了拍”你:看案例,识套路,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掇刀区法院“拍了拍”你:看案例,识套路,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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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峰、李某飞、薛某龙、
袁某青、李某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掇刀区法院“拍了拍”你:看案例,识套路,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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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
被告人张某峰、李某飞共同出资成立荆门市怡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某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招聘被告人薛某龙、袁某青、李某芬任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
2013年4月—2014年12月间
怡丰投资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委托理财的方式从事借贷业务,以公司的名义召开理财大会、自制宣传单、在报纸媒体上刊登广告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组织公司员工在其亲朋好友间进行宣传和介绍,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公司与投资人均签订有委托投资分红合同书,待投资人将其资金转账到该公司用于接收投资资金的账户上后,该公司再将从投资人处所吸收的资金高息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公司用于吸收和放贷的资金均通过个人账户存储使用。
2013年4月到2014年12月期间,怡丰投资公司共向1498人吸收存款24254.85万元,截止2014年12月,折抵本金后,怡丰投资公司尚欠730人存款本金6987.55459万元无法向投资人兑现。
2014年12月
荆门市万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锋因欠怡丰投资公司的借款无法归还,在与被告人张某峰等人协商后,商定由叶锋出资35万元,李某飞具体筹建并负责经营,以万信公司名义在屈家岭管理区设立银元小贷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并将所吸收来的集资款用于归还叶锋欠怡丰投资公司的借款。该公司经营期间共向86人吸收资金232.68万元,其中162万元转账给怡丰投资公司归还欠款。
2015年1月
因叶锋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万信公司停止营业。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飞和荆门市爱农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华飞商定,以爱农公司名义在屈家岭设立专业合作社,继续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将所吸收来的集资款给怡丰投资公司使用。
2015年至同年4月
该合作社共计向13人吸收资金约50.3万元。上述两家公司共计向94人吸收存款合计273.98万元。后因无法兑现集资款,怡丰投资公司将从上述公司收取的资金退还部分给爱农合作社用于解决退款问题,一共偿付本金203.38万元,至判决之日尚欠18人集资款70.6万元未归还。
2014年底,怡丰投资公司开始出现对外放贷资金难以回收、对外放贷业务停止,公司资金链出现紧张、经营困难和公司正常运转困难的情况。
2015年1月,在集资参与人集中要求退回集资款的情况下,怡丰投资公司资金链发生断裂。在怡丰投资公司没有实体经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峰、李某飞、薛某龙、袁某青、李某芬对外以关联公司的资产为宣传,继续以怡丰投资公司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并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偿还2015年之前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
经审计后再予核实统计,2015年1月至8月间,除更换合同的资金外,怡丰投资公司共向112人吸收现金资金合计1087.6万元,其中五被告人投入资金共计336万元,期间公司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599074.5元,实际诈骗82人的集资资金合计59169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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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1)被告人张某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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