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污染环境罪案例实证研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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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研究组(刘策 许文君 张文倩)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污染环境罪案例实证研究分析报告
(2020年第4期 , 案例报告总第17期)
近年来 , 因谋求利益而大量破坏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 , 各地仍涌现出大量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案例 。 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在2019年,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走私洋垃圾、非法采矿等犯罪从严惩处,起诉50800人,同比上升20.4% 。 [1]最高检发布首个白皮书 , 公布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公诉2万多人 , 污染环境罪占6.88% 。 [2]
本报告对近一年内的393例污染环境罪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 从污染环境的主体种类、管辖法院、地域分布等多维度内容进行梳理 , 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 , 剖析环境污染罪案例基本特征、裁判结果、刑罚适用方面显现出来的特点 , 以期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
一、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基本认定标准
2011年5月1日 ,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 严重污染环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
2017年1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 , 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进行细化规定 , 对“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 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污染环境罪构成的重要依据 。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案例基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以自然人居多 , 单位犯罪占比不足两成
在393例案例中 ,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有333例 , 总占比为85% , 犯罪主体涉及单位的有60例 , 总占比为15% 。 在60例单位犯罪 , 有10例为单罚制 , 仅处罚单位 。 有50例为双罚制 , 其中 , 处罚单位负责人的有36例;既处罚单位负责人又处罚其他人员的有12例 , 处罚非单位负责人的仅有2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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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犯罪主体
(二)冀苏粤地区的案例比例较高 , 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程序居多
从393例案例的审理法院分布地域来看 , 河北省、江苏省和广东省的案例数量最多 , 审结数量依次为82例、45例和39例 , 其余省份的审结数量均在30例以下 。 从具体审理法院来看 , 审结数量在7例以上的有7家中级人民法院 , 有5家是河北省的法院 , 分别为河北省沧州市、邯郸市、石家庄市、邢台市和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数量分别为29例、12例、10例、9例、7例;江苏省有1家 , 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21例;广东省有1家 , 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9例 。 同时 , 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以二审程序居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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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审理法院(7例以上)
(三)污染物种类主要为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
在393例案例中 , 明确了污染物种类的有334例 , 未明确的有59例 。 在明确污染物种类的案例中 , 危险废物最多 , 有152例 , 总占比为44.5%;有毒物质、废水和其他污染物的数量分别为75例、43例和49例 , 总占比分别为22.5%、12.9%、14.6%;有害物质和不明固体废弃物的数量较少 , 有10例和5例 , 分别占比为3%和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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