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起深埋十年的惊天杀幼案
近期 , 讨论山东问题的网络微信文章不少 , 尤其是山东多名学生被顶替案曝光之后 , 赶在这时候我扯起这桩陈年旧案 , 也并不是单纯为了凑个热闹 , 主要是出于这几个原因:一是血案发生整十年了 , 这算是个“十年祭”;二是案件本身性质惊人、巨大、恶劣 , 却被当地官方成功捂盖封埋 , 外地人很少知道;三是社会公众对类似事件并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我更希望公众能关注该案背后隐含的社会道理 , 尤其是昨天贵州又爆出一起疑点重重、疑似公交司机报复社会的“公交车坠湖案” , 这起事件的发生让我很难继续沉默了 。那是在十年前即2010年的夏秋季节(记不清血案发生时的具体日期)某一天的下午放学时段 , 淄博市博山区机关幼儿园门口 , 门外是等着接孩子的家长们 , 门内是簇拥着要离开幼儿园的幼童和维持放学秩序的幼教老师 , 人群中突然冲出一个手持刀具的男人 , 对着门内的幼童和老师一阵狂砍乱刺、、、、、、、、、、、、这里就不用细说了 , 可以想象当时是一种怎样的惊骇血腥的场面!血案造成了包括孩童和教师在内十几人死伤的惨剧!案发的当晚 , 就有多人在不同的网络平台发布了关于该案的相关消息 。 但在第二天的下午 , 关于该案的所有消息、文章全都消失 , 找不到任何一点蛛丝马迹 。 记得在同一年 , 福建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专门针对幼儿园的杀幼案 , 但那个案子的消息未遭有效封杀 , 福建之外的人知道的很多 , 跟福建案相比 , 淄博案尽管性质恶劣 , 却未引起舆论上大的波澜 。 这都要归功于淄博官方敏捷高效的公关和删帖业绩 , 从这一事件中也可以看出某些山东官员的政治敏锐性、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之强绝不是浪得虚名!当然 , 这也得亏那时没有自媒体 , 有限的那些个网站 , 舍得花大价钱删帖还是做得到的 。按照很多人攻击《方方日记》的逻辑 , 我对这起血案的描述属于典型的道听途说 , 当时我既不在现场 , 跟其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也没有联系 , 我所了解的一切消息都是从别人那里听来的 , 我们当地很多人都在传播、议论这个消息 , 官方的电台、电视、报纸又闭口不提这件事 , 我也没有关于该案的任何证据 , 所以由我来叙述并评论这起案件 , 按照有些人的思维逻辑 , 是完全不可信的 。 但是 , 我们当地人除了弱智白痴外 , 都相信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件 , 做出这一判断所依赖的 , 是来自常识性的直觉能力 。 就如同年初在武汉率先爆发的新冠肺炎 , 当时从道听途说的微信渠道所获得的零星消息使我确定武汉发生了某种传染病 , 后来又获悉武汉公安发布了打击造谣传谣者的通告 , 我更一步确信武汉发生的传染病非同一般 , 这凭靠的是什么?是直觉 , 是逻辑 , 是建立在对官方行事逻辑的掌握和认识基础上的思维判断 。 所以 , 道听途说 , 并不是虚假不实的代名词 , 关键是要有自己的判断力 。 人能获得自己感官体验之外的任何知识、信息 , 都是来自道听途说的渠道 。所以关于淄博杀幼血案的一些具体情况 , 我不讳言是来自道听途说的 , 有一些细节的出入也并不奇怪 。 而掌握真相的人不但自己不说 , 又不准其它知情人“乱说话” , 必然会导致关于本案的混沌状态 。 我听到的消息是死了七八个、伤了五六个 , 美国发生一起枪击案 , 在CCTV都能重点播出 , 而本案从死伤程度、血腥恐怖的场景来说 , 远超那种枪击案 , 可算得上是震惊世界的惨剧 , 若有视频保留下来 , 肯定有很多人是看不下去的 , 同样是杀人 , 用枪和用刀子的现场恐怖程度是不一样的 , 更何况那都是些三五岁的幼童啊!就这样的一起血腥惨案 , 是足以让老天爷流泪的 , 却硬是给淄博市的公仆们捂住盖住了 , 也许他们是怕老天爷哭坏了身体吧!听说 , 凶手砍死砍伤那么多幼童和教师之后 , 并没有逃跑的打算 , 而是坐等警察的抓捕——这一点 , 倒体现了难得的担当精神 。 关于凶手作案的动机 , 我听到的说法是这样的:之前他骑摩托车在公路上与别人发生纠纷 , 本是别人的过错 , 但交警或者是其他公职人员不但不主持公道 , 还打了他一顿 , 他到处都没地方说理去 , 又无法忍受这种现状 , 心中憋了一口非出不可的怒气 , 跟当年轰动上海、轰动全国的杨佳杀警案一样 , 产生了报复官家的想法 , 听说据说 , 他本意是想把县衙给炸了 , 但难以实施 , 无奈之下才选择了机关幼儿园作为报复的目标 , 那里不都是些机关干部的孩子嘛 。 他作案的前因后果到底是什么 , 斗升小民无从知晓 , 但这种说法还是合乎情理、也说得过去 。当地民众对此血案和凶手的评论、态度 , 主要有两种 , 一种是说他太残酷、心太狠 , 另一种说“冤有头、债有主 , 谁欺负他就找谁报仇 , 不能拿无辜的孩子下手” 。 而酿成该血案真正的罪魁祸首——执法不公的淄博公仆却少见有人指责!对凶手的个人情况 , 我没有任何了解 , 但仅从血案发生的相关情况来看 , 得不出他是个残酷之徒的结论 , 他甚至可能是一个在生活中属于比较耿直、爱较真、认死理的实在人 , 以上两种指责对他都不公正 , 都不是建立在对人性深刻了解的基础上 。 这也难怪 , 大多数人自发所能做出的判断 , 一般都是肤浅和有失公正的 , 比如 , 曾经有人在管教自己的孩子时 , 就把孩子给打死了 , 这时外人就指责说“虎毒不食子 , 对自己的儿女下这么狠的手!” 。 其实 , 这跟虎毒不食子是两回事 。 父母管教自己的孩子 , 当遇到孩子不听话、不走正路的时候 , 父母会很生气 , 这一点为人父母的都会体会过 , 但当这种生气达到一种特别激烈、情绪失控的时候 , 那时真的会有一种“打死也不消气”念头 , 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 , 就有可能真把孩子给打死了 , 而当他情绪消退之后 , 他又后悔 。 所以 , 这种把亲生孩子打死的事情 , 是一种极度生气的情绪导致的结果 , 与人心是否狠毒残酷没有关系 。 同样的道理 , 当凶手被一种强烈的愤怒报复的情绪支配的时候 , 他在平静状态时所表现出来的一些良知、善性已经不起作用了 , 就算是一个仁慈善良的好人 , 在某种极度愤怒的情况下 , 也会做出恐怖残酷的事情 , 这时候已经不适合用惯常的善恶标准来衡量他、评价他 。 所以 , 因为他做出这种杀幼的事情 , 就指责他的残酷 , 是武断也是不公正的 。至于第二种评论 , 同样也是不适当的 。 他应该也有老婆孩子吧 , 至少是有父母的 , 他做这种事情 , 是抱着必死的念头来的 , 他也很清楚是什么结果 , 他能不知道这对他的老婆孩子、父母亲人意味着什么吗?他知道 。 但他在那种仇恨的情绪下已经顾不得老婆孩子、父母亲人的感受了 。 他连亲人痛苦伤心的感受都顾不得了 , 你还指望他去顾及谁有辜、谁无辜吗?有辜和无辜 , 在他眼里还有区别吗?所以 , 指责他伤害无辜 , 同样是很不明智的糊涂了 。 有句俗语讲“站着说话不腰疼” , 意思是说当说话人未处在当事人的境遇的时候 , 所说出的话往往不切实际、出入很大 , 而以上两种评论 , 都属于这种“不知腰疼”情况 。要想准确、公正地理解这起杀幼案 , 必须建立在对人性深刻考察和把握的基础上 。 作为人 , 一个最重要最普遍的性质就是追求合理、追求公正 , 尤其是针对他个人的合理公正 。 这可以说是人生而具有的天性 , 在我写的《理性简论》中对此天性曾有过简短的论述 , 在此不再赘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本号所发的第一篇文章) 。 因为这一天性 , 当某个人遇到对他个人不合理不公正的事情时 , 他会发生一种极力拒绝、排斥、不接受现状的情绪反应 , 不合理不公正的程度越严重 , 他的这种情绪反应越激烈 , 在这种排斥的情绪作用下 , 他会产生一种努力矫正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欲望、以达到恢复公正合理的目的(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讨回公道”) 。 这种天性深藏于人性深处 , 难以让我们明确察觉到 , 但若说到一些生活中的具体事例 , 应该人人都不陌生 , 比如 , 我们很多人在一生中都曾体会过被别人冤枉是什么感受吧 , 倘若一件坏事明明不是你干的 , 但周围人却都怀疑就是你干的 , 你会是什么反应?你就会非常排斥、拒绝这种现状 , 你会努力向别人证明坏事不是你干的、你是清白的 。 但假若坏事就是你干的 , 你可能为了个人的声誉和利益也会努力向别人辩解不是你干的 , 但你内心是坦然的 , 跟受冤枉的那种明显激烈的情绪反应是不一样的 。 不接受被冤枉 , 成人是如此 , 三五岁的孩子也是如此 , 谁若不信 , 他尽可以做这样的实验 , 他用孩子可以听得懂的语言冤枉一下几岁的幼童试试 , 孩子也是绝不接受被大人冤枉的 。 被冤枉是众多不合理、不公正情形的一种 , 其他的于个人身上不合理不公正的事情也是人们普遍拒绝接受的 , 只是人们没有觉察到其中隐藏的普遍道理 。 这种人们拒不接受不合理、不公正现状的性质 , 就是人类追求合理公正的天性 。发生了于个人身上不公正(“合理”与“公正”其实是同义重复 , 只是使用习惯不同 , 在此略去“合理”) , 因为他不接受 , 所以他想努力恢复公正 , 但若这种努力不成功 , 他便会产生一种向社会、向他人报复的情绪 。 就像十几年前上海的杨佳 , 他被JC无理地打了一顿 , 这自然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 然后他想获得公正 , 用了上访、投诉等方式 , 没用 , 失败了 。 由于公正始终无法获得 , 他受不了了 , 他由此产生了“宁可我豁出这条命也要出了这口恶气”愤怒情绪 , 于是把砍刀挥向了上海闸北分局的JC们 。 若是别人遇到了杨佳的遭遇 , 在自己并无过错却被毒打一顿的情况下 , 我相信任何人都会愤怒难平 , 但在实在无法讨回公道情况下 , 大多数人会选择隐忍、委曲求全、接受“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现实——这种选择会被人称为“能屈能伸”“识时务”“明智” , 但总有那么一些认死理、不明智的少数人 , 他无法忍受这种不公正的结果 , 当他的愤怒突破一定界限的时候 , 就会产生“宁可搭上这条命也要出这口气”的过激情绪 , 于是像上海杨佳杀警案以及淄博杀幼案等这类极端案件就发生了 。从某个具体的个案来说 , 凶手是要负极大责任的 , 他如果能像别人那样“忍一时风平浪静 , 退一步海阔天空” , 便不会给社会、给家人带来这么惨重的灾难 。 但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类案件 , 社会管理者就要负主要的责任 , 发生这类案件有极大的必然性 。 古人说“政者 , 正也” , 作为从政者 , 维护社会的公正是其第一要务和天然职责 。 如果社会各方各面的情况能达到一种较为公正合理的状态 , 由于这符合了人的追求公正的天性 , 人们就会有一种平和的心态 , 人的天然的善性良知也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 于是整个社会也会呈现一种和谐祥和局面 。 但若从政者未能履行好维护公正的职责 , 甚至带头贪赃枉法、欺压民众 , 社会就会出现严重不公正的局面 , 因为这违背了人的追求公正的天性 , 人的情绪也会随之变坏 , 严重者会导致发生报复社会的极端案件 , 轻者会使人的道德沦丧 , 社会风气变坏(参看《理性简论》之“道德理性”) 。 像淄博这起杀幼案 , 因为当时被完全捂住了 , 所以不存在面对舆论媒体的事情 , 但其他的一些报复社会的案件 , 比如公交爆炸案、纵火案或者街头滥杀无辜案、汽车故意横冲直撞等等 , 当地官方在面对公众舆论时 , 你会发现在涉及凶手的作案动机时 , 官方的通报总是支支吾吾、躲躲闪闪、语焉不详 , 强调凶手的家庭不幸、婚姻不幸、自私狭隘等等 , 但对于凶手在作案前到底发生了什么、遭遇了什么 , 从来不提 。 这被官方有意忽略掩盖的部分 , 才是解开凶手作案动机的关键所在 。当人被欺负了 , 当他要报复的时候 , 自然是谁欺负了他、他就找谁报复 。 这种报复 , 纯粹属于个人之间的恩怨 , 不涉及无辜人群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但也有一种受欺负的情形 , 起初是被某个个人或者某个、某几个公职人员欺负了 , 如果他能通过告状、上访的方式让欺负他的人能得到应有的惩治 , 因为已经讨回了公道、恢复了公正 , 这时他的心中不平的怒气就消退了 。 但若他在告状、上访的过程中发现那些他寄予了希望的官方机构不但不为他讨回公道 , 反而助纣为孽、为欺负他的人站台、辩护 , 此时 , 他的仇恨对象就会由最初的作恶者转为对官方甚至是整个社会的仇恨 , 在这种情况下 , 当他决定要报复的时候 , 受害的就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面向官方或者社会的无辜人群 , 不论是上海杨佳案还是淄博杀幼案以及其他一些被人们称为“报复社会”的案件 , 基本上都是这种前因后果的关系 。在淄博杀幼案中 , 幼儿园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 但在案件发生后 , 淄博市教体局开始了“积极作为的”、“亡羊补牢”的、针对幼儿园的整顿工作 。 要求在每个幼儿园门口配上保安 , 还配上能把凶徒推开的防护工具 。 一些个体的小幼儿园 , 本身就艰难维持 , 再加上雇佣保安的开支 , 很多就干不下去了 。 还有一些情况稍好一些的 , 为了节省开支 , 雇佣一些年龄偏大的老人 , 穿上一身保安服 , 勉强能符合条件 。 但羊毛出在羊身上 , 最终还不是孩子的家庭买单?但关键问题在于:用这种方式来防范杀幼案的再次发生 , 有用吗?但凡想作这种案件的凶手 , 都是带着赴死的勇气精心策划、处心积虑、绞尽脑汁 , 保安们谁能时刻保持高度戒备的心态?不用说一两个保安 , 就是三五个保安也没用 。 不从发生问题的根源上解决问题 , 只做一些转移视线、加强防范的表面文章 , 这正是一些官员的强项 。 因为当初一些公职人员的执法处事不公 , 导致发生了十几人死伤杀幼案——这是对社会的第一次危害 。 又因为血案发生后教体局装模作样地“积极作为” , 南辕北辙地整顿幼儿园 , 让一些家庭能就近入园的幼儿园关闭了 , 或者加重了幼儿园以及家庭的负担 , 这又对淄博的百姓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 从这一血案中可以看出 , 一些所谓的行政管理执法 , 干的都是些什么样的好事 。老百姓有句话:“JC不作案 , 治安好一半” 。 如果从政者不能维护社会的公正 , 它所带给社会的 , 只能是灾难 。 我在本号所发的《官府 , 就是那杆公平秤》的文章中 , 也阐述了同样的道理 。 好的社会秩序不是管出来的 , 比如食品餐饮业的质量安全问题 , 那些大大小小的食品店、饭店、酒店、小吃店、小摊点 , 如果仅仅依靠外部严格的监管 , 无论用多少人力、物力 , 都管不过来也管不好 。 那靠什么?靠人的道德自觉性、靠人的善性良知 。 善性良知人们原本就有 , 但只有在一个较为公正的社会中才能体现发挥出来 。 公正又如何获得呢?就是建立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 在人治社会中不可能有公正 。 首先 , 法律本身要公正 , 要把维护社会的公正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 第二 , 要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 。 这两点做到了 , 就能基本上保证社会的公正性 。 而现在中国的现状是:有些法律从目的上就不是为了维护公正、为了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出台的 , 而更要害的是 , 在法律的执行上 , 法律更是沦为了有权有势者的工具 , 随心所欲、弄虚作假、选择性执法 , 这从基本面上就破坏了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 , 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的状态 , 导致了人与人之间有太多的矛盾和冲突 , 社会不公泯灭了人原本就有的善性良知 , 人人为了自身利益和需要不择手段、不顾一切 , 于是不论是饮食餐饮业还是其它任何行业 , 都有为了赚钱而破坏规矩的“贼心” , 这时无论再多的监管者也不会有好效果 , 更何况这些监管者自身也有私心杂念呢?本文从评论淄博杀幼案开始 , 阐述了一些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道理 , 了解这些道理 , 有利于看懂看清中国社会 。 若您赞成文章观点 , 请点击右下角的“在看” , 以利于更多人看到、了解这些道理 。 (更多其他观察、剖析社会的启智文章 , 请搜索公众号“求真求善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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