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民营企业最常见的69个法律风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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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内部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企业设立
第二节 企业治理
第三节 企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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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对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签订合同
第二节 履行合同
第三节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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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融资借贷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金融借款
第二节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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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
 常见|民营企业最常见的69个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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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内部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企业设立
1.民营企业的常见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在运行模式、责任方式、责任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出资人对于公司形式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清楚而盲目设立的情况,建议申请成立前先对公司法相关内容做基本了解,选择适合自己出资目的、经营预期、管理能力的公司形式。
2.设立公司时出资人(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是今后行使各种权利的基本依据,实践中因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出资等情形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出资协议,明确约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3.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是出资人的基本责任,实践中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而引起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实缴制出资的出资人务必确保出资真实、足额到位,并且不得以变相方式抽逃出资,同时建议妥善保留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避免工商档案中只有验资报告且笼统描述为出资到位,引起债权人合理怀疑。
4.采取认缴制出资方式虽然可以减轻出资人的资金压力,但是认缴而未缴出资性质上属于股东欠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对外负债到期不能偿还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在未出资范围赔偿,股东不得以认缴出资未到期限对抗,建议通过参与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必要时提前补足认缴出资。
5.法律允许以实物、专利技术、其他公司股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但实践中因作价不合法、价值偏离大、产权未转移等情形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合理确定实物价值、必要时委托评估,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委托他人代持股,他人注册登记为股东,自己幕后实际操作的情况比较常见,实践中有因名义股东否认代持股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建议尽量避免隐名出资的情况,如果确要采取由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建议书面确定代持股关系,并保留好自己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证据。
第二节 企业治理
7.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有可能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直接管理公司或参与管理。实践中,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时为图方便等原因而使用股东名义或者股东银行账户,导致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纠纷较多,建议厘清合同主体,避免以股东名义收货、收款、履行公司所签合同,同时建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随意转款。
8.为了经营便利、减少成本,有的公司尤其是产业链关联性较强的公司,可能会同时成立关联公司。实践中,债权人以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各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纠纷较多,建议关联公司之间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尤其要避免因财务混同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9.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让自己的亲信或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在幕后操作控制公司,这样可能发生控制失灵而产生损害实际控制人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负债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产生严重后果,建议不要由他人挂名自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家也不要轻易替别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10.出资协议主要用于设立公司,主要约定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司登记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则成为公司运行的“宪法”,规定不同角色在公司的权利权限及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操作流程,两者的作用和功能区别较大,实践中存在出资人重协议轻章程的情况,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公司运行、高管权限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以出资协议规制公司运行的情况发生。
1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章程也可能进一步细化流程,实践中因股东会召开方式发生的纠纷较多,主要争议在于召集程序是否合法,通知是否到达其他股东,建议召集人注意召开股东会时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还要注意固定通知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12.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决定了股东表决权和收益权大小,但法律对大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都是平等的,实践中因大股东漠视小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大股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办事,尊重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利,实现共赢,避免纠纷。
13.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行过程中常见的情况,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实践中因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其他股东得知后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对外转让股权前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通知其在30天内表态,避免转让目的无法实现。另外,即使办理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在一年内也可以主张权利,对这种事不要抱有“生米煮成熟饭”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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