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一案一品话金融丨详解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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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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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2015年10月 , 为虚增某上市公司业绩 , 经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 , 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财务经理秦某某及某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实施 , 将已由他人完工的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 , 并对外披露 , 累计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 , 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 , 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 , 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该案由上海检察三分院提起公诉 , 2020年4月10日 , 在上海三中院开庭 。 经法院审理 , 采纳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 当庭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五万至二十万元不等 , 均适用缓刑 。
PART.02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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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披露义务的处罚】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 , 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现行法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 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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