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爬山、拍照、唱首《小白船》?别忽略《隐秘的角落》这些梗背后的法律点!( 二 )
03
警察调查案件时
朱朝阳撒谎是否属于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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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爬山、拍照、唱首《小白船》?别忽略《隐秘的角落》这些梗背后的法律点!】
为了调查朱晶晶的死因 , 警察来到朱朝阳家询问当天的情况 。 警察问起朱朝阳跟朱晶晶最后一次见面的时间 , 他说自己最后一次见朱晶晶是爸爸带去买球鞋的时候 , 出事那天他去上了暑期奥数班就回家了 , 没有见过朱晶晶 。
朱朝阳的行为表现为向警察隐瞒了自己在杂货间见到朱晶晶 , 及目击到朱晶晶坠楼的情形 , 其行为是否属于作伪证 , 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朱朝阳在本案中属于证人还是当事人 。 朱晶晶坠楼时 , 朱朝阳与普普均在现场 , 而且三人之间还产生了言语上的争执 , 并不属于独立于本案之外的第三方 , 因此无论本案被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 , 朱晶晶、朱朝阳与普普均是本案的当事人 , 而非证人 。
朱朝阳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向警察做虚假陈述 , 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当事人/被告人陈述属于书证)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 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亦同 。 而在刑事案件中 , 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较为常见 , 属于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 与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关联性 , 不再另行处罚 , 但会在刑期上予以体现 。
04
利用手中他人犯罪的证据索要钱财
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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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朝阳写警告信给张东升 , 告诉他自己手中有他犯罪的证据 , 希望他不要继续犯罪 。 张东升根据线索 , 找到朱朝阳3人 , 提出可以出钱购买录像 , 给他们1人1万元 。 严良想到普普生病的弟弟 , 就开口向张东升要价30万元 。
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 即使犯罪人利用被害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进行敲诈其财物 , 也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具体至本案中 , 朱朝阳、严良与普普三人以持有张东升犯罪行为录像并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 , 向其索要30万元的行为 , 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 但具体的处罚上 , 还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年龄 。
05
在广播中污蔑他人是杀人犯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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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晶晶嘴里有他人血液 , 经检测来自一名女性 , 警方认为她的坠楼不是意外事件 。 朱晶晶的妈妈王瑶怀疑是朱朝阳的母亲周春红杀了她的女儿 。 于是跑进周春红工作景区的广播室 , 用扩音器说周春红是杀人犯 , 多年来婚姻家庭不幸福 , 内心阴狠 , 杀了自己的女儿朱晶晶 。
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均规定 ,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 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
王瑶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推断 , 就跑去周春红工作的景区宣称周春红是杀害其女儿的凶手显然属于捏造事实(造谣) , 其意图诋毁、贬损周春红声誉的行为已经在其工作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构成对周春红名誉的侵害 , 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向周春红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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