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茹|奇葩!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65岁老太太投资,3000万亏剩45万元,法院这样判…( 二 )


4月15日 , 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 , 周某茹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 , 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 , 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 , 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 。 本案庭审中 , 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 , 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 , 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 。 周某茹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约为2215.68万元 , 6月29日的期末权益约为45.04万元 。
值得一提的是 , 因账户存在巨额亏损 , 周某茹和李某路进行交涉 , 周某茹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 , 李某路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 , 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文字 。
本案庭审中 , 还揭开了一个新的事实 , 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 , 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
也就是说 , 在2015年操作期货账户的十年前 , 李某路就已经开始操作周某茹证券账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周某茹自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 , 后周某茹在李某路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 , 并在开户后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码 , 亦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 , 周某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 , 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 。 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
但是 , 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 , 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 , 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 , 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 ,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 , 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4.
/ 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查实 , 涉案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 , 当日入金785万元 , 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 , 亏损金额2753.80万元 , 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 , 即1927.66万元 。 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 , 法院也予以支持 。
法院同时认为 , 周某茹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李某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 , 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 , 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 ,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 , 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 。
浙江证监局在2016年给周某茹的回复函中 , 明确告知“经核查 , 未发现浙商证券公司在周某茹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 。
/ 结语 /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炒股或代客理财一直是证券行业的禁止事项 , 但在行业里屡屡出现 。
市场上有些证券从业人员以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 , 骗得客户信任 , 从而私下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 , 进行违规代客理财活动 。
作为证券从业者从事代客理财 , 被发现后你的从业资格重则取消 。
而投资者也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违法承诺 , 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 , 谨慎考虑投资风险 。
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 , 了解证券市场各类业务规则、产品 , 分析市场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 不断积累投资经验 , 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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