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媒|是集体还是国有?山东姜建德案受质疑


_本文原题:是集体还是国有?山东姜建德案受质疑
文 / 杨 峰 刘剑新
去年年底 , 山东省茌平县法院认定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下称:光明眼科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 , 该院原院长姜建德是国家工作人员 , 判姜建德犯单位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 。 姜建德一方认为 , 光明眼科医院是集体企业 , 姜建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上述三宗罪不能成立 , 遂上诉 。
今年4月 ,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7名法学专家就本案进行论证并一致认为:光明眼科医院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 , 姜建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二审至今尚未开庭 , 哪一天才能开庭呢?姜建德一方盼望早日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
法制传媒|是集体还是国有?山东姜建德案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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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法院:姜建德犯三宗罪
原任光明眼科医院理事长、院长的姜建德 , 1959年8月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 。
2019年1月10日 , 茌平县检察院以涉嫌单位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对其决定逮捕 。 此后 , 该院向茌平县法院提起公诉 。
公诉机关指控姜建德犯三宗罪 。 单位受贿:被告单位光明眼科医院账外暗中收受药品返利2112.13余万元;贪污:被告人姜建德等共同贪污10万元;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2011年至2017年 , 被告人姜建德滥用职权 , 将本应由医院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购房费共计677.41余万元 , 决定由光明眼科医院承担 , 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茌平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10月23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 6月28日、10月22日茌平县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 , 建议延期审理 , 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建议恢复庭审 。 同日 , 法院恢复审理 。
被告人姜建德及辩护人认为 , 姜建德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 。
茌平法院经查 , 被告单位光明眼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 , 被告人姜建德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在药品采购活动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 该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 被告人姜建德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将本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款项决定由单位承担 , 致使国有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虽然被告人姜建德、杨某某、蒿某、周某管理账外资金是额外工作 , 但是发放劳动报酬有正规资金来源及流程 , 4被告人利用管理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 , 侵吞账外资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
关于单位受贿 。 茌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 , 在被告人姜建德担任光明眼科医院院长期间 , 被告人周某具体负责本院药品耗材采购工作 , 经集体研究决定 , 光明眼科医院在账外暗中收受医药公司及个人药品返利款共计2112.13余万元 , 主要用于发放医院职工的纯利润奖、专家会诊费、市场宣传费等 。
关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 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 , 被告人姜建德滥用职权 , 将本应由医院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购房费用共计677.41余万元决定由光明眼科医院承担 , 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关于贪污 。 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建德、周某等利用管理本单位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 , 共谋以管理账外资金的奖励为名 , 2014年春节前 , 4人各分得账外资金0.5万元;2015年、2016年 , 春节前后 , 4人每年各分得单位账外资金一万元 。 4人共计侵吞公共财物10万元 。
2019年12月17日 , 茌平法院做出(2019)鲁15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建德犯单位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犯贪污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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