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科创板又出重磅政策!( 三 )


三是关于明股实债 。 有意见提出 , 建议将明股实债的规范主体范围扩大到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关联方 , 避免其规避这一要求 。 经研究 , 证监会采纳了该条意见 , 将《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 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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