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科创板发布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细则 增加配售权比例披露要求( 四 )


第十九条 询价转让实施完毕前 , 参与转让的股东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应当将相关股份从拟转让股份中剔除 。
第二十条 转让结果确定后 ,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技术系统如实填报询价转让的成交结果 , 由中国结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过户 。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 , 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不属于《减持细则》规定的特定股份 , 不适用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
前款规定的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 , 持股5%以上的受让方卖出所受让股份的 , 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
第四章 询价转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股东、证券公司及科创公司在询价转让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 , 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多个股东参与转让的 , 可以合并披露本细则规定的内容 。
第二十三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次一交易日 ,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包含下列内容的询价转让计划书:
(一)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称;
(二)拟转让股份的数量;
(三)股东进行转让的原因;
(四)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 ,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五)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为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转让价格确定方式与转让价格下限;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
证券公司对参与转让的股东出具的核查意见 , 应当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
第二十四条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询价转让的 , 在所披露的询价转让计划书中 , 除披露前条规定的内容外 , 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科创公司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经营风险;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科创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依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确定转让价格的次一交易日 ,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提示性公告 , 披露转让价格、初步确定的受让方和转让数量等信息 。
第二十六条 询价转让股份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 ,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包含下列内容的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一)转让股东名称及实际转让数量;
(二)本次转让价格及询价对象的报价、获配情况;
(三)受让方名称、受让数量、受让后持股比例及限售安排;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
参与转让的股东因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转让 , 或者受让方未认购的 , 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中应当披露 。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就本次询价转让出具核查报告 , 就参与转让的股东及受让方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 , 本次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 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发表意见 。
证券公司出具的核查报告 , 应当作为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
第二十八条 为询价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工作底稿 , 供监管备查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 。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证券公司为履行询价转让相关职责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 并作为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报告的基础 。
第五章 向股东配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达到科创公司股份总数5%的 , 可以采取向科创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的方式进行 。
第三十条 股东委托证券公司组织实施配售的 ,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拟配售的股份类别、数量、委托有效期限 , 以及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配售相关事项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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