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科创板发布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细则 增加配售权比例披露要求( 五 )


第三十一条 拟通过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参与配售的股东)不得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 对拟参与配售的股东进行核查 , 并出具核查意见 。
第三十二条 股份配售的价格由参与配售的股东协商确定 , 但不得低于本次配售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同次配售的股份 , 价格应当相同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以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 , 应当向本次配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科创公司其他股东(以下简称配售对象)进行配售 , 但参与配售的股东除外 。
配售对象拟认购配售股份的 , 应当于本次配售股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通过本所系统进行申购 。
股份配售申购结束后 , 配售对象未全额认购配售股份的 , 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按照配售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拟配售股份总数的比例配售 , 各股东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 。
在配售申购日前 , 参与配售的股东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 , 或者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没有足额股份可供配售的 , 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应当终止本次配售 。
第三十四条 股东以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 , 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包含下列内容的配售计划书:
(一)参与配售的股东名称以及实施配售的原因;
(二)拟配售股份的数量与价格;
(三)本次配售的股权登记日(与配售计划书公告日至少间隔1个交易日);
(四)拟配售股份权属清晰 ,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五)参与配售的股东是否为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
多个股东参与配售的 , 可以合并披露前款规定的内容 。 证券公司对拟参与配售的股东出具的核查意见 , 应当作为配售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
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在所披露的配售计划书中 , 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配售 , 并严格履行承诺 。
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配售的 , 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拟配售股份的额度锁定委托 , 由证券公司通过本所技术系统进行填报 , 并由中国结算根据填报内容实施股份额度锁定 。
第三十六条 股份配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 , 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提示性公告 , 披露本次配售的配售权比例 。
第三十七条 股份配售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 , 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包含下列内容的配售结果报告书:
(一)配售股东名称、实际配售数量;
(二)本次配售价格及配售对象认购情况;
(三)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
多个股东参与配售的 , 可以合并披露前款规定的内容 。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科创公司、参与询价转让或者配售的股东、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 合法合规进行询价转让或者配售 , 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不当影响询价对象申购和报价;
(二)以自身名义或者变相通过第三方参与认购;
(三)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向其他主体输送利益;
(四)违反承诺 , 未能保证有足额股份用于询价转让或者配售;
(五)其他影响询价转让、配售公平、公正的行为 。
参与询价转让或者配售的股东不得向询价对象、受让方、配售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 , 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询价对象、受让方、配售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
第三十九条 询价转让的询价对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客观的原则进行理性申购报价 , 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与股东、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进行串通报价、协商报价 , 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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