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汪涵道歉!曾代言的爱钱进出事!律师析要不要担责( 三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 , 广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 , 则可能会成为相应犯罪的共犯 。 ”上述受访律师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 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 , 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 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不过 , 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 , 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该律师称 。
【中新网汪涵道歉!曾代言的爱钱进出事!律师析要不要担责】作者:谢艺观
文章图片
推荐阅读
- 中新网|科创板一周年:“筑巢引凤”为企业注入“资本活水”
- 中新网|事关2.9亿人!这里有一份不用出门的求职攻略→
- 中新网|联合国报告:后疫情复苏计划应包括改善全球制冷系统
- 中新网|银行网贷新规落地!贷款炒股、买房?违规
- 21财闻汇|就3·15曝光问题道歉声刚落,万科精装房又现玻璃门炸裂伤人事件
- 奇闻|“爱钱进”崩盘,代言人汪涵被“声讨”,谁来为投资者负责?
- 中新网|借呗和微粒贷借钱不得超20万? 答案来了
- 中新网|这些赚钱新机会,“拍了拍”你!
- 中新网|A股本周上演“过山车”,沪指周线“四连阳”终结
- 中新网|财政部:地方“三保”资金来源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