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同性醉酒将其性侵,该何罪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侯XX , 男 , 硕士研究生文化 , XX教育讲师 , 住河南省原阳县 。 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 , 于2018年10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 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 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邓超 , 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理经过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9〕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强制猥亵罪 , 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 本院于同日立案 。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实行独任审判 , 因涉及个人隐私 ,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怡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侯XX及其辩护人邓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一审请求情况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8日22时许 , 被告人侯XX与辅导班学员潘某(男 , 28岁 , 本案被害人)到绵阳市涪城区索纳酒吧喝酒 , 期间 , 潘某不胜酒力呕吐数次 , 侯XX陪潘某到卫生间呕吐时趁机摸潘某的臀部 。 2018年10月29日1时许 , 侯XX与潘某乘坐出租车回到绵阳市涪城区海逸商务宾馆附近时 , 潘某因醉酒躺地 , 侯XX请出租车司机帮忙将潘某扶到自己住的海逸商务宾馆5001号房间 。 在房间内 , 侯XX趁潘某醉酒意识不清醒、身体无力之机 , 将潘某衣裤全部脱光、抚摸潘某身体、亲舔潘某生殖器 , 待潘某生殖器勃起后 , 将潘某生殖器插入自己肛门进行肛交 , 肛交过程中潘某酒醒并将侯XX推开 , 穿好衣服外出报警 。 侯XX明知潘某报警而在宾馆等待 , 后民警在潘某的带领下在宾馆房间内将侯XX挡获归案 。 经调取侯XX于2016年12月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 , 证实侯XXHIV-1抗体为阳性 。 2019年5月14日、16日 , 侯XX亲属已赔偿潘某 , 并取得潘某对侯XX的谅解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侯XX强制猥亵他人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因被告人侯XX有自首情节 , 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 认罪认罚 , 故建议对被告人侯XX在有期徒刑8-10个月予以判处 。 公诉机关提交了宾客登记卡、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书证 , 证人魏某、景某、严某的证言 , 被害人潘某的陈述 , 被告人侯XX的供述与辩解 , 鉴定意见 ,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 被告人侯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且签字具结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侯XX到案后如实供述 , 系自首 , 属于法定的减轻量刑情节;2.被告人侯XX家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 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3.被告人侯XX的犯罪情节十分轻微;4.司法实践中的相似案件处理也是从轻处罚;5.被告人侯XX自愿认罪认罚 , 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应当对其从轻、从宽处罚;6.被告人侯XX本人患有严重疾病 ,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 使其获得较好的医治环境 。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 被告人侯XX利用被害人醉酒对其进行猥亵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XX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 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侯XX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 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被告人侯XX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被告人侯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 , 本院依法从宽处理 。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 本院予以采纳 。 被告人侯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侯XX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 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 , 本院不予采纳 。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 惩罚犯罪 ,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侯XX犯强制猥亵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书面上诉的 ,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副本一份 。小编要提醒大家:不只是女孩子男孩子出门在外也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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