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书评|用政治神学代替政治哲学:法学家施米特如何成为第三帝国的同路人?( 七 )


通过以上的分析 , 我们也可以看到 , 施米特最大的论敌必然是传统的规范主义法学 , 反之 , 施米特也是传统实证主义的法学阵营在思想史上所遭遇到的最令人眼花缭乱的对手之一 。 这也是因为 , 施米特本身就是从规范主义阵营出身的 , 并从规范主义走向决断主义 , 而且 , 无论是德国当年的规范主义还是施米特的决断主义 , 都或多或少地像施米特所言的那样 , 与神学的世界观存在一种所谓的“结构统一性” 。 所不同的是 , 在某种程度上 , 施米特和规范主义法学的对立就体现在他们的政治理论背后的神学意象的差异之上 。 而与规范主义法学不同 , 施米特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所采用的方法 , 乃是传统规范主义在其沉默中预定的价值前提里已经刻意回避的非规范主义方法 , 即所谓的“(法学)概念的社会学” , 而其核心乃是“精神史的”(geistesgeschichtlich)方法 。 因为在施米特看来 , 某一时代的形而上学的、神学的世界观总是那个时代的强烈而明了的表现 , 而该时代有关社会、政治体制的法学定式也与同一时代神学的世界观相互对应 , 即具有上述多次提到的那种“结构同一性” 。 为此 , 要说明或解释政治的、法学的定式(包括法规范) , 就必须追溯到同时代的神学意象中去 , 确认同时代法学定式与神学世界观之间的“结构同一性” 。
尽管施米特必然与那种具有深厚传统的规范主义法学构成了尖锐的冲突 , 但自始至终就带有规范主义烙印的他 , 并不会完全不理解当年德国规范主义法学对待政治权力问题的苦心与深意 。 那么 , 是什么促使施米特采用了法学概念的社会学方法 , 从而从规范主义走向决断主义呢?
其实 , 决定人类思考方法的根源也是复杂的 , 其中 , 某种法学方法的出现与其正当性往往也是由时代的历史主题、政治结构等条件所决定的 。 当年的施米特就认识到 , 支配19世纪德国国家学之整个发展进程的趋势是那种超越性表象意义上的有神论的终结以及新的正当性概念的形成 , 即所谓“传统形而上学中的最高和最确定的实在 , 即超验的上帝 , 被抛弃了” , 而“人民”则代之登场 , 于是 , 旧来的主权概念中的决断主义与人格主义要素遍消失了 , 因为这种“人民”并不具有主权者所固有的决断主义和人格主义要素 , 这便产生了近代主权概念确立之后人类关于绝对正当性根基的迷思与困窘 。 有鉴于此 , 施米特在理论上为自己设定了独特的目标 , 那就是:克服自由主义规范法学所带来的中立化倾向对主权概念中超越性因素的抑制 , 虽然也以那种既不符合理神论意义上的构成也不符合有神论意义上的构成的“人民”为基础 , 并以建立在脆弱的民主主义基盘上的魏玛宪法为素材 , 但却力图恢复消失了的决断主义和人格主义要素 , 并将这些要素融入宪法学的体系之中 。 一言以蔽之 , 就是将民主的魏玛宪法编织成为一个有神论的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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