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法汇学院|“最惨创业者”付了3800万买到的教训,创业路上如何乘风破浪( 二 )


赢法汇学院|“最惨创业者”付了3800万买到的教训,创业路上如何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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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掌握公司控制权呢 , 有不同的方式 。
从股东会层面 , 保障自己的股权比例处于绝对控制权或者相对控制权地位 。 如果确实需要让渡较多的股权 , 也可以考虑创始团队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汇集话语权;
在董事会层面 , 保障自己人的投票上属于多数 , 约定董事会席位的提名权和任免权 , 把公司的主要权利下放到董事会层面 , 确保对公司的经营事项享有话语权;
还可以通过同股不同权;设置有限合伙 , 通过控制有限合伙企业 , 从而控制底层公司的方式;设置一票否决权等方式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
这个过程中 , 还要防止自己的创始人团队的某位合伙人和投资人“联手”的问题 。
郭建的案例中 , 就是另外一个合伙人和投资人联手 , 股权比例超过了相对控制权 , 导致罢免了郭建的职务 , 最终郭建出局 。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 , 可以在交易合同、公司章程中明确罢免创始人职务的限制和特别程序 。 比如需要经过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
03
对赌条款问题
对赌条款是为了解决交易各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举措 。
一般是承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达成财务业绩指标或完成资本市场挂牌的目标 , 如果对赌失败 , 则由目标公司或者创始股东向投资者承担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责任 。
对于约定目标公司进行回购的 , 因为涉及到公司减资 , 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之前法院一般不支持 。
《九民纪要》出台后 , 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回购的合同效力 。
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的事由 , 目标公司回购条款有效 。 在实际履行落地层面 , 投资人要求实际履行的 , 应当先完成公司减资程序 , 否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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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惨创业者事件特殊之处
郭建已经退出公司 , 丧失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 而且根据其自称 , 他是被合伙人和投资人“联手”踢出局的 。 这种情况下 , 原股东郭建是否还要履行回购义务呢?
对于丧失经营管理权的原股东 , 是否还应该承担回购义务这个问题 , 法律尚未有明确约定 , 实践中判决结果也有所不同 。 郭建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股东的抗辩主张 。
我们对案件的看法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郭建个人承担回购义务 , 未约定回购义务的承担与其是股东身份挂钩 , 同时郭建在退出公司时 , 未对该回购义务另行约定 。
且实践中 , 对于约定股东个人回购的对赌条款 , 争议并不太大 , 投资人举证触发回购条件 , 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主张回购金额 , 一般法院都是支持的 。 这些都是对郭建非常不利的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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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丧失经营权的原股东仍承担回购义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确实是我们要考虑的一个内容 。 郭建方想翻盘 , 原股东基于投资人原因丧失经营权是否应承担回购义务这个点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抓手 。
但是 , 郭建方对此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 , 需举证证明投资方存在不合理控制公司行为 , 在自己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 , 设局逼迫自己退出公司 , 从而完全丧失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 阻碍了对赌目标的实现 , 投资方对此有明显的过错 。
基于合同的公平、合理原则 , 可以免除、部分免除原股东的回购义务 。 根据现有判决书内容 , 郭建方在此举证显然是较弱的 。 目前 , 郭建明确表示申请再审 , 我们也进一步关注该案件的动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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